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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回顾】特许居留许可,您究竟了解多少?

 丽莎律师行 2021-07-25

丽莎知道,

一个众所周知的情况就是 - 内政部有权在移民法规规定之外准予某人在英国的居留权或永久居留权。这种情况一般会发生在移民法规权利范围之内无法准予该申请人在英居留权,难民居留权,人道保护或其它居留权。这一种在移民法规范围之外的居留权可以在名为“特许居留许可”(LOTR)的范畴下被批准。在处理是否可以批准特许居留许可给非难民和非人道保护的案件时,以下两种情况是必须要纳入考虑范围的:

➀ 这个人是否符合移民政策中的特许权的要求;或者

➁ 这个人是否有出于一种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而产生的一些特殊原因。

什么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的特殊原因?

某人会因为自己的迫不得已的特殊情况而申请特许居留许可。内政部会在相关政策导引下,来相应考量每个案件的个体上的价值。内政部的办案员或移民官总是要先全面考量这一申请是否可以在原有的移民法规下进行审理,是否符合人道保护和特许居留的规定,或者是否符合其他的一些相关政策。

到目前为止,内政部还没有给出任何的实例或案例可以清晰地定义什么是“迫不得已的特殊情况”, 但是根据以往的案例可以看出,这一般包括:

☑ 申请人在英国的家庭情况,特别是有无未成年的孩子以及孩子的年龄

☑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的身体健康状况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移民身份一般不会单单依据某种疾病就会给予的

☑ 申请人被遣送回去的可能性。一般来说,在英国居住的时间越久或者孩子的年龄越大,遣送起来会越困难一些。

☑ 移民局在处理申请人的案件中是否存在耽搁的情况。如果是移民局的错,而且这个错还不是小错的话,移民局自然是不能转嫁于人。在这种情况下,给予申请人特许居留身份的可能性就会大一些。 


什么是特许居留?

人道保护(HP)和特许居留(DL)申请模式在2003年4月1日被启用,用以代替之前的“例外居留申请”(ELR)。

如果某人不符合难民、人道保护或不符合任何移民法规中的要求,特许居留权会在移民法规之外被批准。

特许居留权的持续时间是多久?


特许居留权的持续时间会由具体个案的具体事实来决定,但从2012年7月9日起,特许居留权的持续时间一般一次批准不会多于30个月(两年半)。当然,申请人可以继续提交申请续签,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继续符合相关规定,续签申请就会被批准。

从2012年7月9日起,申请人需要至少在英居住满120个月,(比如说,10年的时间一般是由4个两年半的特许居留组成),才能申请永久居留。当然如果是在2012年7月9日之前拿到的3年特许居留就另当别论了。对于这类特许居留来说,申请人只要在英国生活72个月,也就是6年的时间就可以申请永居了。


如果内政部认定申请人有值得同情的特殊情况,遣返回国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30个月的特许居留权可能会被批准,除非以下一种情况发生:

· 当内政部以书面形式保证会在2011年7月20日或2012年7月9日之前考虑申请,但没有兑现,并在之后决定这一批准是适当的。

· 当内政部在2011年7月20日或2012年7月9日之前作出一个决定,决定认为批准某一特许居留是不恰当的,但在这之后又重新对自己之前的决定进行了考虑,最终确定自己之前的决定是错误的,这一特许居留应该被批准。

· 如果以上情况在2011年7月20日之前发生 – 在移民法规外的永久居留会被批准


如果以上情况在2012年7月9日之后发生,3年的特许居留会被批准,被批准人一般会在两个3年特许居留期后,有权申请永久居留。需要注意的是,上面的情况一般只会发生在那些属于5年遗案范畴的案件。由于当时移民局人员的不足,有大量的案件被耽搁或者遭到不当处理。

如果内政部办案员认为申请人还有其他的例外的,迫不得已的原因可以使他(她)的申请可以摆脱只给30个月(两年半)签证的政策的约束,他(她)的申请会被提交给更高级的办案员进行更深入的考量。至于其他的案子,30个月(两年半)是通常会批准的的居留时间。

更长时间居留权?
在某些情况下,内政部会考虑给于更长时间居留权,或者是因为从保护孩子的最大利益出发(而且一些相冲突的考虑也不会超过维护孩子的最大利益的考虑),或者有一些特殊的或迫不得已的原因去批准更长时间居留或永久居留。
 
在不涉及到孩子的案子中,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个体情况不止是不普通,而是可以从一个相当高的范围内认定他(她)的个案必须脱离普通准许特殊居留的政策的束缚。 

在涉及到孩子的案子中,当考虑居留权的时间长度上,内政部会重点考虑孩子的最大利益得到维护(虽然不一定是唯一的考量)。在绝大部分的案子中合适的时间会是30个月(两年半),除非在一些案子中,有证据显示更长时间居留权(或永久居留权)基于维护孩子的最大权益,是必要考虑的。


事实比如:在英居留的时间长度,孩子是否在英国出生,以及强有力的证据显示孩子的生活会因为被授予居留权而不是永久居留权而造成不良的影响,该证据会和过去的移民历史一同进行考量,移民历史包括父母或抚养人的过去行为,以及其他一些要求用以确保一个公正、一致和清晰的移民政策。

以上所说的案子需要申请人去主动提供证据来证明为什么基于维护孩子的最大利益,需要被授予比普通特许居留更长时间的居留权。不过,我们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况只是个案,不是容易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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