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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歌案谈到死刑的存废问题

 丁大龙律师 2021-07-27

东京时间12月20日下午3点,备受关注的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该案不能说尘埃落定,但也算告一段落,该是对这一案件进行一些反思的时候了。

这一案件轰动一时,大家从各种角度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探讨,有的从案件事实角度,有的从量刑角度,有的从刘鑫的法律责任角度等等。我想针对这个案件进行一些探讨,却苦于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切入点。直到案件宣判之后,我才想到,这个时候谈一谈死刑的存废问题正是好时候。

江歌的母亲在庭审之前就在志愿者的帮助下开展过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的签名征集活动,应者云集。可想而知江母对审判结果必然极为不满。结果出来之后,网上也是众说纷纭,有的说日本死刑适用很少,判处20年已经是重判;更多的人说20年判轻了,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应该判处陈世峰死刑。于是每一次恶性刑事案件到最后都会成为一次死刑存废问题的辩论场。这个案件只是一个引子,文章中不会单就这一案件进行探讨。简单来说就是蹭热点。

我是支持废除死刑的。下面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思考。

真正的好文章会让读者觉得我们心中千头万绪的想法被作者一语道破,而且说得比我们想的还要通透,读得痛快。而本人能力有限,不可能做到这种程度,只能退而求其次,希望我的文章能帮助持不同观点的读者在同一个语境之内对死刑存废的问题进行合理的思考和探讨。支持保留死刑的没必要一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堵住讨论的渠道,支持废死的也没必要站上法治文明的高地俯视众生。说到底了也就是观念不同而已,不能互相理解,最起码互相尊重吧。

一、死刑存废之争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

这一点支持死刑的人可能看不顺眼,但事实就是如此。在资本主义文明发展之前,死刑存废根本不可能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西方国家在中世纪之前,对于犯罪行为人,采取同态复仇也好,群众审判也好,教会审判也好,没有人会认为处死一个违法犯罪或者仅仅是跟大家不一样的人有什么问题,被定罪的人的生命没有存在的价值,没有保护的价值。中华法系的法律制度相对古代西方来说已经是比较文明的了,在汉代就取消了肉刑,设置了复杂且相对较为科学的刑罚体系,但宗族司法与国家司法始终并行不悖。尊长通过家族会议宣布处死本族人也不会有任何伦理和法律障碍。总而言之,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死刑的存废不是一个问题。

在资本主义萌芽出现之后,随着文艺复兴运动中“人本主义”思潮的传播,人不再是宗族、教会或者社会的附庸,而是像普罗米修斯盗火一样,从神权中夺取属于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人类开始学会欣赏自己的身体、自己的智慧,开始探讨生而为人所享有的权利。

到启蒙运动时,人们完全掌握了对抗神权的武器——理性。人类开始思考人权的内容、社会的构建基础和运行方式,开始思考如何保障我们生而为人所享有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并为此欣喜不已,感觉人类可以完全主宰自己的命运了。但这样的狂欢背后也必然隐藏着危机——理性是伟大的,是美的,于是非理性就是必然是落后的,是要废除的。屠龙少年也有变身恶龙的危险,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所以我们往往发现,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界限也许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清晰。

扯远了,到启蒙运动时期,人权思想得到了普遍认可,社会契约论的理念也得到普及,死刑存废的问题开始作为新旧力量角逐的标志被提到公共话题的核心。1762年成书的《社会契约论》与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思想的连续性是显而易见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论述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理念,明确了国家司法权剥夺公民权利的限制条件,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

贝卡里亚在书中把他的论点归结成总结性的一般定理:刑罚不应是对付社会某一成员的暴力行为,而应是公开的、及时的和必须的,在特定案件中应是尽可能地与其罪行成最小比例,并按照法律来决定。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目的应是预防而不是报复,刑罚最大的威慑力不在于其残酷程度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死刑作为最为残酷的刑罚,并不能证明其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有什么实质作用,反倒是经常激起公众对于死囚的同情,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不再是我们的道德多么高尚,品行多么好,秉持自己的良心做了多少有益于社会的事,而在于我们开始有能力反思我们之前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到底对不对。所以,不管废除死刑的观点你是否认可,都不能否认对死刑存废的探讨本身就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人类社会构建在理念之上,理念是人类的选择,选择是人类尊严的体现

人类是群居动物,按照《人类简史》中的论述,小群居的状态下,由于全部群体都是熟人,人类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维持这个小群体的运转秩序,比如依靠八卦获取信息都能维持一个150人以下的小群体有序运转。但是当人口超过一定界限,聚居的社会是由陌生人构建的时候,共同的理念才是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道德与法律就是这些理念中最为典型的代表。

而这些理念无关乎对错,只关乎人类的选择。在人类文明发展落后的情况下,我们的头脑中不会去思考死刑到底对不对,我们没有任何选项,无选择就无自由。今天的人们可以接受各种讯息,我们可以去全面比对死刑的好与坏,在这个前提下,不管我们选择支持死刑或者反对死刑,都可以说是自由意志的结果,都应该得到尊重。哪怕某一个人在没有得到全面讯息的情况下轻率作出选择,我们也可以认为他是自行选择是否接触全面讯息之后作出决定,在今天的时代,这一决定同样应当被视为自由意志的产物。

人类社会出现过的法治理念,我们很难去评价对或者不对,烧死女巫或者同性恋者、用石头砸死通奸者,或者我们更熟悉的把通奸者沉塘,这些事情现在看来是不可想象的,但当时这些共同的观念构筑了那个时代人们治理社会的理念根基,保障了社会的有序发展。所以我是坚持,不管什么时候,我们都应该对别人的观念保持尊重,对与不对本身都是一种评价,但我们未必有评价的资格,也未必有评价的能力。

每一次司法个案发生之后,支持死刑的人跟支持废死的人都会形成两军对垒的态势,互相攻击,也许我们自己都不知道,每一次这样的论辩都为国家司法体制的变革埋下伏笔。现在我们国家逐步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保留死刑的罪名也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很难讲这些政策的最终形成没有大家的作用在里面。所以我们能够做到的是做好自己的选择,构筑自己看待世界的观念基础,世界就是构筑在每一个个体的选择之上,每一个人都能对世界产生自己的影响。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人类体现着自己的尊严,社会获取着有序运行的力量源泉,并不是什么坏事。

三、支持废死只是我的选择

从刚开始接触法学的时候,我接触到了自古以来的各种各样的法学学派的观点,我看到了废除死刑的主张。最开始的时候感觉很新奇,甚至很兴奋,因为我看到了一种与人类自古以来的观念完全不同的新事物,我看了很多相关的论述,接受了这种观点,感觉这仿佛就是理性的标志,是与旧世界、旧自我决裂的一种标志。那时候的我做下了一个选择,打下了自己认识世界的一个基础,并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思考不断完善和修正着自己的观念。

人都是一样的,一旦做下了一个选择,眼光就狭隘了,就只能看到自己想看到的东西并不断强化自己的观念。想要理解不同的观念是非常困难的,我知道这是我的缺陷,我接受这个缺陷,并坚定自己的选择,因为任何选择都不会是无意义的。

我和大多支持废死的人接受废死论的最主要原因是这个:

我们知道社会是由社会契约构成,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利给社会,所有人让渡的权利的结合体是国家的社会管理权的来源。所以,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管理是社会成员授权的。国家职能在授权范围之内对公民进行管理。我们很难想象公民会把自己的生命权让渡出来。所以我们认为国家没有得到剥夺公民生命权的授权,因此国家剥夺公民生命权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但这一观点并不是没有漏洞,比如我们无法明确界定公民到底让渡了哪些权利给国家。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力边界到底在哪里。同样是基本人权,生命权不能让渡,那么自由权呢、生育权呢?为什么国家可以判处罪犯监禁而不被诟病?我们是不是认可了我们让渡了自由权、财产权给国家,却没有让渡生命权?同样是基本人权,生命权相比自由权、生育权和财产权,其更加神圣的特性是从何而来?人类有没有权利界定生命权高于其他权利?看到了吧,我们每解决一个问题,都会带来一串问题。

当然还有各种司法方面的因素,但太过繁杂没办法在一篇小文中进行阐述。不过我可以负责任地讲,我每找到一个支持废死的论点,很快都能想到反对的理由,可气的是两方面的理由我都难以反驳。但我必须做出一个决定,因为这将决定我看待世界的角度,也将决定我的社会定位,所以我作出选择,我决定支持废死的观点,并在不断找理由反驳理由的过程中一步步走下去。

支持废死的人在自己面对侵害时也可能会希望判处对方死刑,反对废死的人也未必真正关心被害人的境遇。大家更多的时候都是在作出自己的选择并且依据选择找寻自己在社会上的定位而已。

社会是构筑在共同的理念基础上的,任何理念都是人的选择,任何选择都对世界有意义。理念的选择只关乎自身的尊严而无关乎对错,没有任何一种观点是“天经地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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