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丈夫离世,年迈妻子被房屋继承权人要求搬离

 轻松悦分享 2021-07-27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张某于1995年丧偶,韩某于2005年来到张某家当保姆照顾当时63岁的张某,两人相处融洽,日久生情于2014年结婚并一直居住在一起。2019年8月,张某离世,离世当天上午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及大部分现金留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而针对自己现任配偶韩某并未提及。

张某过世后,其子女依据一纸遗嘱向韩某主张其房屋所有权,要求韩某搬离,年过七旬的韩某没有其他的住所也没有收入来源,拒绝搬离。张某子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韩某作为配偶,是否对过世丈夫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这一概念,由 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中提出,民法典物权篇第十四章整章是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时也规定了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该案中并未满足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这一形式要件。

2021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并作出判决认定:虽然韩某并无房屋的所有权,但韩某自从与张某结婚之后作为配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所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两子女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对韩某享有居住权益的现状应予以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韩某的合法权益。韩某照顾张某十几年,在无其他居所又无其他收入来源,且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益的情况下,两子女在父亲去世后即要求韩某搬离,也不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最终,法院判决,韩某仍可在该房屋内居住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这也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此案判决从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及人文关怀角度出发,追寻韩某居住权利的来源,最终对其居住利益进行了合理保护。

然而,此案中法官采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判,但其实无论民法典继承权篇还是民法典生效前的继承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条内容完全一样,说明该条条文很早即已生效并用于继承案件的裁判。采取法律原则进行裁判虽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然而,法律要求在穷尽法律规则之后,才适用法律原则。本案例中,适用该条文完全可以保护韩某某老人的合法居住权,并赋予其一定遗产份额,但用法律原则则无法进行这样的裁判。不得不说,这是这份判决的一个缺憾。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21年2月24日颁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一和本案有类似之处,不同处在于此案中,老人过世前房屋受赠人曾书面承诺允许赠与人及其再婚配偶继续居住使用房屋至去世。

(图片来源Pexels网站)

典型案例: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

1

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韩某某去世。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同年6月,唐小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唐小某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俞某某立即返还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

2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唐小某三人在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时作出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俞某某依据该承诺享有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的权利,唐小某三人应按承诺履行其义务。同时,俞某某不存在违反承诺书中对案涉房屋出租、出售、出借的行为,故对唐小某三人要求俞某某立即返还其名下案涉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唐小某三人的诉讼请求。

3

典型意义

物权人将房产赠与他人,受赠人承诺允许赠与人及其再婚配偶继续居住使用房屋至去世。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该承诺应视为赠与人作出赠与房产时所附的赠与义务,或称之为附条件的赠与在房产已经转移登记至受赠人后,受赠人无权单方撤销承诺。本案纠纷发生时我国法律并未直接对居住权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符合情理,也与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致,即不动产过户后,原物权人继续使用不动产,该种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赠与,可视为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新产权人亦无权单方撤销该合同。这一审判思路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有所居,切实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图片来源Pexels网站)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