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实际上警察也并不是那么成功,警察对他们也是防不胜防。小偷一般都是积习难改,他们寻求一切机会下手。那些公众集会是他们的最好时机,例如一年一度的花会,那里人山人海,小偷们如鱼得水。扒手特别喜欢在花会活动,当地人称其为“红钱贼”,另一些人则不仅偷钱,还偷各种商品。为寻求自我保护,小偷经常结成团伙。一次警察抓住一个大约二十个小偷的团伙,强迫他们劳动以示惩罚。在另一个案件里,警察发现一个小孩,扛着一个大布袋,里面装着价值一百多两银子的衣物。他们以此为线索,找到了一伙盗贼。1914年夏,由于干旱,成都米价猛涨,从乡村市场运到成都的大米经常在路上被偷。据报道,那是一些 “游手好闲的年轻人”而为。传教士G. E. 哈特韦尔(G. E. Hartwell)写道,这些小偷一般有一位当“王”(King)的头,他“极有可能受雇于”地方官员。一般认为,“王”是一个“半是乞丐”、“半是官员仆役”的人。如果被抢的物品在三天以内追踪,那么这批货物可能会被找到。一般三天之后,劫物就被分赃,“衙门的差役得到他们的那一部分” 。这种说法表明,小偷极力与官员建立某种联系以获得保护,官员缺乏必要的人力和财力为社会稳定提供适当的保证,只有依靠一些现有的力量来维持社会稳定,这已不是什么秘密。只要他们不惹出大的麻烦,地方当局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控制策略已经在中国城市里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边缘人群总是有他们的生存之道,为了存活下去,他们必须尽可能地利用各种资源,无论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无论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有的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当读到他们故事,不可避免地为他们的所作所为惋惜,但是也为他们不得不铤而走险,抱一丝的同情和理解。对那些处在生存边缘的人来说,对他们的种种无尊严的生存行为,没有处于他们那个地位的人,真无法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他们进行指责。这就是为什么英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在他的名著《盗匪》中,对他们多抱以理解同情态度的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