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典型案例]A医院继续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逾期未改正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定期校验案

 远航gkfbz47vej 2021-07-29

  基本案情:2020年1月7日,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A医院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制氧中心的8个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压力表(0.1-1.6MPa)和压力阀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9月16日;抽查的锅炉内检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在2020年1月14日前予以改正。2020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院进行检查,发现该院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仍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已送检,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当事人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减轻处罚。对当事人未改正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对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000元。

  案件分析:定期检验是指定期检查验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一些强制性技术措施。做好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结构和使用情况,在有关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经过检验,其下次检验日期,都在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明中注明,而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蒸汽压力锅炉(内检)未定期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安全附件是指为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设备安全运行而装设的某种防护装置,包括了当事人使用的压力表和压力阀,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继续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之规定依法对A医院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涉及特种设备使用,其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履行安全责任的主体,应该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才能防患于未然。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