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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念:工期顺延

 昵称43561860 2021-07-30
一、概述。
时间就是金钱。建设工程工期顺延直接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经济利益,涉及工期索赔问题,自是重要。工期顺延,也叫顺延工程日期、顺延工期,即是指约定或者法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竣工日期,顺着次序向后延期。工期顺延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动态性特征,工期顺延以发包人是否认可为标准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发包人同意的顺延,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出现特定事由时依约定的承包人认可的工期顺延;另一种是发包人不同意的顺延,包括建设工程合同虽有约定,但是出现特定事由但发包人亦不认可的顺延。前者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般不会生争议后者则会因工期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诉讼。
建设工程,提前完工,皆大欢喜;工期延误,价款结算,矛盾重重。最为直接的表现为是:承包人因工程欠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延误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工期延误责任(如逾期竣工违约金等),逾期竣工违约金有时接近或者超过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款。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会导致承包人承建工程亏损。对建设单位来讲,因工程不能按期投入使用,会严重影响后期的生产经营或者房产销售等,业主也会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发包人的损失切实存在。工期能否顺延对发承包人双方影响甚大。
二、关于工期顺延的规范。
(一)民法典规范(法定的顺延工期)。民法典第803条提到了顺延工程日期,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1.建设工程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原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的时间与地点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双方一起对原材料一起检验、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测燃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以委托专业测试机构测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提供的原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承包人有权拒收。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顺延工期,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由发包人提供场地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设备的场地以及建设工作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具体工作包括:(1)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工作前及时办理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报手续,包括工程地址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赁,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占道、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岔线许可证。(2)确定建设工程及有关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准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3)发包人在提供场地前,应当清除施工现场内一切影响承包人施工的障碍,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保证承包人施工期间的需要。发包人未提供符合约定、适合工作的场地,致使承包人无法开展工作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排除障碍、顺延工期,并可以暂停工作,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由发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工程款,即预付工程款和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的,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发包人未按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预付工程款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如果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付款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工程款。实践中,完成约定的工程部分后,由发包人确认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发包人签字后支付。发包人在计算结果签字后的合理期限内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支付工程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价款的利息,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
4.由包人提供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技术资料。这里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程和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承包人就不能正常进行工作,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建设工作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并有权暂停工作、顺延工期,因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
(二)司法解释规范(约定的顺延工期)由于工期顺延的情况很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此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引出的争议作出了解释性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工为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1.对司法解释第10条第1款的理解。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形成的签认证明。其中非因承包人原因停工造成工期拖延的工期签证是承包人证明工期顺延的重要依据。施工合同往往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实践中,有些工程施工不规范,发包人对工程出现的变动,既无设计变更,也不现场签证,并借助自身优势,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申请不出具签证确认,由发包方雇佣的监理人也和发包人一样,即使申请了工期顺延,监理人也未必会出具签证。这种情况下,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签证,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即产生工期顺延的法律效果,一句简单的话就是,如果约定顺延工期需签证,无签证已申请,就视为顺延工期。特别注意,这里的申请,不一定采取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等固定形式,根据工程惯例,如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签证单或者联系单、进度计划修订说明、现场施工日志等书面文件,只要其中包括对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人主张权利(工期顺延或者额外付款)的内容,亦可以证明承包人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过工期顺延申请。
2.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对在约定的期限内主张工期顺延并不当然地发生失权的法律效果。实践中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的情况及原因较为复杂,如仅以合同约定即判定承包人丧失工期顺延的权利 ,有违公平原则承包人有正当理由顺延工期的,应当允许。索赔期限是依据合同约定创设的权利失效期间,索赔期限有利于督促承包人及时主张工期顺延,以免事后难以对工期顺延的事实进行认定。有些情况下,尽管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或者索赔,发包人对工期顺延仍然认可;有些情况下,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未申请工期顺延有合理理由且工期应予顺延,只要承包人未申请工期顺延有合理抗辩(满足两个核心要件:承包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认可承包人工期顺延不会造成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如果当事人仅约定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期限,但是未明确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或者视为放弃权利,则不能直接认定承包人未申请顺延工期的后果是丧失主张工期顺延权利。
(三)建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没有规定工期顺延,只规定了工期延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承包人基于自身利益出发,应当在缔结合同前就工期顺延的事由列入合同之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8.7条规定了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第8.7.1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第8.7.2条规定:“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3.行政审批迟延。第8.7.3条规定:“合同约定范围上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第8.7.4条规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措施而延误的工期同由发包人承担。
三、工期顺延主要事由的识别。即使存在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气候恶劣、政府法律政策变化等因素,并不足以构成工期顺延的充分理由。工程施工具有复杂性,对承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理由应进行具体分析。
(一)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与工期顺延。首先应看合同的具体约定,在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多长时间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延迟支付工程款利息,未必停工或者顺延工期。尤其在双方约定有垫资的情况下,迟延支付工程款并不必然会成为工期顺延的理由。其次,如果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是因为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所报工程量不属实等原因,则承包人不能因此顺延工期。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款未予以支付系发包人原因,而非承包人原因;2.施工合同延期支付工程款构成顺延工期的事由;3.因工程款迟延支付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人不能正常支付工人工资,购买材料,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等。工程迟缓或者停工,并影响整体工期;4.承包人提出了工期补偿申请,通常应该有书面证据,包括停工申请、付款申请、索赔报告、签证单、会议纪要、信函等。
(二)工程量增加与工期顺延。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超出原图纸施工范围,引起等待变更指令、协商、变更施工准备、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准备等,承包人有权对增加的工作内容提出工期补偿。工程量的清算往往在工程项目后期才能进行,承包人即使在施工过程中未提出索赔,仍然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对价格进行变更或对取消的工程项目作出补偿的正当请求。有些工程增量不会影响工期,对于大量工程变更,如果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顺延工期的书面申请,并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认可,则难以确定顺延天数。如果承包人对其未申请工期顺延有合理解释,可酌情考虑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有些案件通过已完工程量总价与合同约定总价的比值作为计算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工期计算工期顺延。按比例计算未必准确,还要结合增加工程量的难易程度、行业惯例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三)工程分包延误与工期顺延。分包情况下,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相互配合, 发包人应于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交付适用施工的场地。分包时,应考虑承包人的施工顺序,以保证工程顺利完成。发包人另行分包工程不能影响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也应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予以合理的安排和监督。因发包人迟延分包,分包人迟延进场,施工迟延等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如系承包人未履行总包职责,未能合理安排配合分包工程,则承包人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有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对工期延误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可能导致工期延误的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主要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在确定工期是否顺延时,应分析不可抗力事件对工期的影响程度。二是不利地质条件。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查勘,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时,承包人可主张该情形不可预见,并采取合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可主张因此而导致的工期顺延。三是法律政策变更。
四、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合理抗辩。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其提出的抗辩是否合理,可考虑如下因素:首先,承包人应未怠于行使权利,而系因客观原因未能提出索赔请求。其次,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提出工期顺延不会影响对索赔事件的调查。在处理工期顺延争议时,应该明确当事人对申请工期顺延期限进行约定目的主要是防止纠纷发生时事实真伪不明。再次,也要考虑承包人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对发包人的影响。发包人是否会因为承包人未予索赔而相信承包人不再主张工期顺延,从而做了不予顺延工期的安排。

(本概念选编主要参考引自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法律出版社;《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特别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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