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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审查中谈话技巧的几点思考

 竺言小聚 2021-07-31

徐席伟

【作者的话】孙武有句名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案件检查工作离不开谈话,谈话是最有效、最简捷查找证据及突破案件的方法,进而顺利有效地完成案件调查任务。谈话技巧运用得是否得当,是衡量案件检查人员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学习和掌握谈话的方法和技巧,提高谈话水平,对做好案件检查工作,提高案件检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执纪审查中,谈话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是突破案件最有效的捷径,是扩大战果的重要途径,更是获得定案关键证据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基本功。那么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几年的实践办案经验,简单谈谈与被反映人谈话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谈话前应准确摸清初核对象情况,做到“知己知彼”

在梳理线索的同时,办案人员要在不惊动被谈话人的前提下,尽可能多角度、多方面地摸清其基本情况,包括其家庭成员、婚姻状况、社会关系、出行记录、兴趣爱好、性格特点、身体状况、财产情况等,将所了解的情况与反映问题进行对照分析。根据被谈话人的个性特点、生活阅历等对线索的客观性、可信度、可查性进行理性分析,对谈话的方向及方式方法形成初步判断,做到“百战不殆”。

  案例:在我们办理某县前民政局局长李某的案件中,初核时,我们通过调取他的飞行记录、火车的出行信息、银行的流水等信息,从掌握的信息显示他在几个银行有大额存款,并从行动轨迹上分析判断他在北京、三亚、珠海、海口、威海等地会有房产,通过核查也确认了我们的判断,并且了解其儿媳妇怀孕,马上就要生产,而且也对他本人的性格进行了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其存在涉嫌受贿犯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在与他谈话前,我们只掌握某养老中心主任向其行贿10万元。谈话时,他坚决否认,我们知道行受贿一般情况下都是一对一的,直接证据少,甚至几乎没有。这样,我们一边对其教育的同时又适时的出示他的存款和房产证据,但是其还拒不交代,使我们的工作陷入了僵局。经分析后,我们避而不谈他的问题,和他谈赚钱的意义,且意外的了解其愿意吃水果,我们又买了水果,与他边吃水果边谈心,这样在大量的证据和亲情攻势下及人文关怀下使他交代了多起受贿犯罪,最终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二、夯实外围证据,做到谈话时“有的放矢”

被反映的问题都是需要证据来证明其是否存在,所以每次与被反映人谈话前,我们应做大量、细致的取证工作,应穷尽办法收集可能证明所反映问题的任何证据,为谈话准备充分的“弹药”。实践中,我们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这里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言词因其是经过提供证据的人的头脑“加工”过的事实。在这些过程中必然要受到人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外在条件的影响,从而使言词证据具有可塑性和易变性的特点。例如:我们在核实反映吴某出国的问题时,事先因公安机关的网络出现故障,我们没查到吴某出入境信息时就先进行了谈话,等我们查完出入境信息后,发现吴某出入境的时间和其谈的时间不符,这样我们又重新调整了谈话,这就是先谈话的弊端。还有的被谈话人发现我们尚不掌握真实情况,于是提供虚假的证言。20149月,我们在办理某问题线索时,在账目还没有核查完毕,便进行谈话,该单位会计说账外资金的收支她不管,什么事情她都不知道。在谈话时,对我们谈话人员态度蛮横无理,百般狡辩,等账目核查完,我们将一笔有她签字的账外款收取的凭证向她出示时,她看到自己签字后才承认。因此,执纪纪律审查中的谈话,一定要在掌握充分有力的材料基础上展开,运用不同的谈话技巧,以期收到最佳效果。

三、谈话时应摆正位置,灵活掌握和使用谈话技巧

(一)谈话时应建立心理优势,气势上压倒对手

谈话既是遭遇战,也是攻心战。办案人员谈话时要始终保持头脑冷静、屡清思路、镇定自若。我们心中要时刻牢记自己代表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代表的是组织在谈话,切不可因职级、年龄、阅历等方面的不平等在气势上输给对方,在谈话中要牢牢把握主动权,莫失正义之势。谈话时,常有一些被调查人自恃职务高、社会关系交际广泛、作案手段高明,气焰十分嚣张,不配合调查。我们与其谈话上来就摆自己的丰功伟绩、工作多么努力、做了多少贡献、大谈认识某某领导等等。对于这样的人我们应及时打断其“自我展示”式的演说,严肃地提醒当事人,谈话不是听他汇报工作、讲成绩,而是要他向党组织交代问题,正告当事人认清形势。谈话时,不论被谈话人是配合还是不配合,所交代问题是大还是小、是真还是假、是已掌握的还是没有掌握的,都不要流露出倾向性的表情和言语,更不能让被谈话人的“气场”影响到我们,丧失谈话的主动权。

(二)谈话时要坚定必胜的信心,取得对方信任,不说“透底牌”的话。

我们在谈话前,围绕着要反映问题的本身收集了大量的证据,且证据之间形成基本的链条,所以办案人员一定要坚定信心,把握谈话主动权,办案中切忌办案人自身思想动摇。对于谈话,我们要讲究策略,如同战略布局,要学会善于隐蔽意图、不“透露底细”,尽量保存实力。谈话开始时,谈话双方会通过对方的语言、态度、神情、举止来探查彼此的虚实,办案人要让其在试探中得不到任何有“价值”的信息。谈话过程中,我们要耐心细致把思想沟通工作做到位,而不能急功近利,要讲清成败利害关系,消除其抵触情绪和思想顾虑,要让其相信面对目前的困境,我们是在帮助他,建立起彼此之间的信任,相信除了我们别无他法,让其心里从“不相信、不愿意”到“相信你,主动说”。被谈话人在谈问题初期都是试探性的,“挤牙膏式”地交代问题,办案人顺其自然,尽量不谈具体问题,防止被谈话人摸清办案人员谈话意图后有意回避。谈话时,多使用模糊语言、一语双关等谈话技巧,使被谈话人摸不清究竟哪些问题已被组织掌握,从而迫使其放弃侥幸心理彻底交代问题。必要时通过展示证据掌握主动,以达到出其不意、一招制胜的目的。

(三)实践中常用的谈话技巧

谈话技巧的核心是通过谈话打乱谈话对象的心理平衡和稳定,造成其一系列分析判断的失误,使其不自觉地进入办案人员控制和影响的范围,交待问题。常用的一些谈话技巧有如下几种:

1)敲山震虎、侧面攻击。利用谈话对象胆战心惊和做贼心虚心理获得突破。

李某某案件,李在海南省三亚、海口以及广东珠海、山东威海等地购买房产,我们掌握了这些情况,但不知道购房款的来源。我们和李谈话的时候,我们也多次侧面敲打他,问他在什么地方有房产,有多少套房产,但是他一直都没有说。这样,我们提了三亚的房产,他发现我们已经掌握了三亚房产就接连把其他几地的房产和购房款来源说清,从而固定了涉嫌犯罪的证据。

2)利用矛盾、各个击破。针对多个谈话对象之间的矛盾及谁先谈清问题谁占优势的心理进行分化瓦解。

“堡垒都是从内部攻破的”,2011年我们在办理一起行贿案件时,其中涉案的介绍贿赂人和受贿人已经订立攻守同盟。我们向双方讲解法律常识及交代政策,告知双方谁先交代,就认定谁自首,在处罚上必然会从轻。这样,介绍贿赂人首先供认了这起犯罪。

3)先发制人、以快制胜。针对前期准备不足的谈话对象,力争在其实施反核查活动前速战速决。

在查办一起挪用公款案件的过程中,当时我们接到某嫌疑人挪用公款,其所在单位知道后,让其第二天上午将挪用的公款归还。当我们得到这一线索后,第二天上午,就在银行进行蹲守,在嫌疑人到柜台还款时将其带走,然后同时传唤挪用公款的使用人,这样,在双方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一举侦破这起挪用公款案件。

4)循序渐进、顺藤摸瓜。在查办一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时,获取线索后,有步骤地按由证到人、由让人到案的次序进行谈话。

2014年,我们在办理某县房产局关于开具虚假的无房证明线索时,先是对开具无房证明的人员进行梳理,然后在公安系统查阅这些人家庭信息,看是否分户,再核对房产信息,将这些证据固定以后,我们与房产局负责开具无房证明的人员谈话,最终在证据面前承认了自己的违纪事实。

5)声东击西,示假隐真。为了防止暴露谈话的真正意图,通过制造假象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

对被谈话人谈话时多出几个问题,把真实意图隐藏在其中。我们在查办袁某违规经商的案件中,当时为了麻痹袁某,谈话时就和他说,今天找你涉及三个问题,我们一个一个谈。第一是你承包宾馆的事情(我们掌握他承包宾馆是通过正规途径承包的),就承包宾馆的事情,我反复和他纠缠了几个小时,在我们两人正你来我往的谈话中,我突然问他,你认识王某吗?他说我认识,我又问你和他是不是一起在做生意,做什么生意,他说做电梯生意,我又问他赚多少钱,他给了多少钱,他顺着的我的问题就说了出来,这样袁某的违规经商问题的口供就拿了下来。

6)利用信息不对称,采取含而不露、点而不破。当被谈话人进入思想动摇阶段,对交待问题犹豫不决,而办案人员对证据掌握较少,案件进退维谷时,可抛出少量证据迷惑对方,使其误认为证据已全部掌握,迫使其交代全部问题。

在办案实践中,谈话的方式、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必将根据场合、被反映人性格特点、办案人员的经验和知识储备、以及前期证据索取的情况而随机应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几个“金刚钻”,但“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执纪审查的路上,我们任重而道远,希望我们通过不断的学习,铸练内功,为我党反腐事业做出自己一份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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