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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死亡,医院被判赔 91 万!家属:患者有听障,签字无效

 昵称43584519 2021-08-01

原创 丁香园 DXY 

本文作者:地猫

去年 8 月,李红(化名)的母亲因呕血急诊就诊。
 
患者有多年肝硬化史,急诊予药物治疗后转到一所二级甲等医院,医生给患者做了腹腔镜下脾切除+贲周血管离断手术,因止血困难转为开腹。患者术中创面渗血不止,术后出现失血性休克,转入 ICU 抢救。
 
当晚,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我当场崩溃了!我连手术同意书都没有签过,医生就私自给我妈做手术,现在居然要我签病危通知单!我一度天旋地转,以为自己是在做梦!我不敢相信这么恐怖的事情居然发生在我和我妈身上!」

经医疗鉴定,本例被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院向患者家属赔付 91 万。
 图片
医疗事故鉴定书
图源:患者家属撰文

这场医疗纠纷并未就此结束。今年 6 月,患者家属李红选择报警,要求继续追究当事医生的刑事责任。


争议:家属没签字,可以手术吗?

根据患者家属李红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患者在急诊通过口服凝血酶冻干粉,出血得到初步控制(大便转黄)。转入当事医生所在的医院后,在患者血小板 23×10^9/L、凝血功能没有得到有效纠正的情况下,进行脾切除术+贲周血管离断术,手术指征不明确,而且违反手术禁忌症
 
李红表示,自己此前对于母亲的身体情况已经有所了解,「我肯定不会同意让她做那么危险的手术的。直到我妈妈死了,我才知道她居然签过 4 张文件,才第一次知道她做的是什么手术,才明确得知了确切的手术内容和风险。你如果和我说了,我签字同意了,我妈走了,我不会怪你一丝一毫。可是你没有找我签字,就这么瞒着我,私自给我妈妈做手术!」
 
当事医生表示,自己当时让助手去找患者签字,并不知道助手没有告知家属。

尽管有患者本人签字,但李红提出患者的疾病状态并不能够作出医疗决定。
 
「我妈妈有一级多重残疾、一级听力残疾,入院前又有大量失血又连续 5 日禁食精神状态极差,你们医院让这样的不具备自理能力的瘫痪聋老人自己签生死状?这是在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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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残疾人证
图源:患者家属撰文

这也是李红本次要求追究当事医生刑事责任的核心冲突:在没有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开展手术。
 
患者存在听力障碍而且精神情况不明确的情况下,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的张永泉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医务人员对于医疗风险的说明应该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
 
此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的是「书面同意」,这一调整表明,医疗行为告知形式不再限定于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短信、录音录像等形式,只要取得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定。

但如果患者由于身体状况、口音等原因听不懂医生说的话,也理解不了相应的治疗措施和后果,医生的告知就没有让患者达到知情和选择的程度,没有满足《民法典》要求的「明确告知」,告知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张永泉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当事医生虽然已经获得了患者的书面签字,但家属有证据证明患者是一级听力残疾人,患者的签字在效力上存疑。当事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和诊疗义务,侵犯了患者的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签字效力存疑),也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不良医疗结局)。


从医疗事故到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案裁决后,在当事医生及医院看来,此事已经告一段落,「卫生管理部门已经处理好了,问题都已经解决好了,包括赔偿所有的都处理好了,我们应该解决的都解决了,都给她赔付了 91 万多。」
 
根据华商报报道,医方向患者家属赔付 91 万,涉事医生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暂停执业 6 个月。
 
但在患者家属李红看来,「这不是简单的医疗事故,这位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她选择报警,要求追究当事医生刑事责任。当地警方回执显示,案件已受理,认为警情属实,定性为医疗事故罪。
 
张律师解释道,医疗事故与刑事案件的区别主要在于,只有在医生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重伤或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医生的医疗过失行为占主要或者全责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会演变成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红有权追责当事医生的刑事责任。

张律师介绍道,在此类事件中,医疗机构与具体医务人员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四种形态:医疗机构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体现为 91 万元赔偿;医生的党纪处分,在本案中体现为党内严重警告;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行政责任,在本案中体现为停止执业半年的行政处罚;以及本案追究医生刑事责任,即医疗事故犯罪的情形。四种责任并行不悖,可以同时存在。

然而,张律师指出了本案在刑事追责方面的一个瑕疵: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依据职权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而是需要家属报警。

对于本案中的医生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张律师表示,当前公开信息显示,本案暂时缺少尸检结果,无法排除患者客观死因,例如其他基础疾病或外界的理化因素和机械性因素。根据统计,尸检结果推翻死亡证明上的临床推断死因比例大概占 1/3。在这种情况下,许医生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还不清晰。
 
如果患者死亡后,医院没有及时的告知家属进行尸检,医方与患方责任暂不明确;如果医院告知后家属拒绝尸检,则患方承担责任。


临床上,知情同意该怎么做?

从 1994 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到 2010 年《侵权责任法》,为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同时要求患者和患者家属签字的「双签字」制度已经被废除,改为患者的「单签字」制度。
 
自 2017 年榆林产妇跳楼案后,我国出具相应法规与后续立法过程中,对于患者本人与近亲属意见分歧的情况,以患者本人的意愿为第一。

也就是说,只要做到「明确告知」,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即可。
 
同时,在临床实际操作中,为了预防住院过程中的各种意外情况,医生通常让患者入院时签署《授权委托书》,以便在患者处于全麻状态等情况下,由患者家属进行知情同意。
 
张永泉律师介绍,《授权委托书》通常在患者办理住院时签署,指定患者家属在患者发生意外、无法获取其「明确同意」时,代表患者行使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如抢救、侵入性检查、术中改变术式,或者从伦理的角度考虑向患者隐瞒病情。
 
「无论是多么小的手术,都没有医生敢保证不会发生任何意外状况,因此,任何手术前,获得授权委托书都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考虑到临床可能遇到患者会与其他人假称亲属关系的情况,而医疗机构和医生又没有权利去核实患者的亲属关系,签授权委托书是最便捷有效的方式。」

以本案为例,患者由于听力障碍,签字效力存疑。对此,张永泉律师建议,「医疗机构在处置类似本案这样的患者时,要注意回避这种不能妥善保障患者权利的情况,做到同时对患者和患者家属告知。」
 
此外,当事医生一开始给患者做的是腹腔镜下脾切除术+贲周血管离断术,术中不得已转变为开腹手术。「对于这种术中转变,需要对患者告知,但此时患者在全麻中,只有家属李红能代替患者行使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当事医生没有获得李红的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做到告知行为。」(监制:gyouza)

致谢:本文经 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泉 专业审核


【注】

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永泉 审核意见:
对于一线的医疗工作者来说,签授权委托书不是避免医生被事后追责的手段。从人文关怀角度来说,医生应该理解告知行为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医院的要求、上级的要求,而是为了与患者在病情、诊疗方式、预后等方面达成共识。
 
告知行为是一个预防性的谈话,医生前期对患者做好充足的人文关怀和沟通,避免站到患者对立面,这样能避免患者产生误解,从而防止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因医患沟通不足引起纠纷后,患方深挖之下「意外收获」了医方的医疗过失,这样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参考文献:
[1]https://www.toutiao.com/a6983459256854938142/?channel=&source=search_tab
[2]https://m.weibo.cn/status/KooSBA0A7?type=comment&jumpfrom=weibocom#_rnd162633799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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