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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版1)案例汇编2021.7.20
2021-08-01 | 阅:  转:  |  分享 
  
有鉴于此,在查办此类案件时,建议可以借鉴民事诉讼证据
保全的司法实践,由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对案涉产品进行证据
保全,以便顺利开展同一性鉴定取证。此外,还可以通过相关法
律法规的修订,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对无正
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的案涉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并适当引入担
保措施等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涉罪移送与行刑衔接
2020年9月,最高检、公安部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的数额从
50万降低到30万,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
力度的不断加大。
然而,因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收集主体、取证程序、审查
方式互不相同,在行刑衔接过程中,往往因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
无法有效转化衔接,而使查办工作陷入案件移送难、立案审查难
的窘境。
有鉴于此,建议在修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过程中,能从
基层查办案件实务出发,对于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的数
额,无法按刑事证据标准确定达到追诉标准的,明确可以先行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再以案件线索移交同级公安部门的形式,由公
安机关自主决定是否立案侦办。如此,有效规避了有案不移、以
罚代刑的履职风险,保障办案人员敢于对侵权违法行为亮剑执
法,切实彰显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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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szm12315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