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自然资源系统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环节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办案指南

 anyyss 2021-08-02

注:本文的内容来源于《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欢迎选购!

《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目录(点击查看全文目录)

主要职责:负责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依法定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统计分析并指导本级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矿产储量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依法管理地质资料;负责对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项目的监管。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在办理矿产勘查、采矿等许可证件时,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明知存在虚报矿种、虚报储量等情况仍予以办理;或在办理证件延续业务时,明知他人存在超量采矿、越界采矿等情形仍予以办理。
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曹某某、副局长祝某某明知某矿申请的采矿许可证区域的主要矿种为钼矿资源,且其他单位已取得铀矿普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在该区域不能重复办证的情况下,仍签发了该矿采矿许可证发证意见,没有按规定采取“招拍挂”形式转让给他人,导致该矿因非法采矿破坏的钼、钨矿资源价值为19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曹某某、祝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某县国土局副局长谭某某将刘某某编制的6个煤矿虚假的储量检测报告及评审专家鉴定意见送交市国土局办理有效期为一年的采矿许可证,导致某煤矿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越界超深开采煤炭47613.32吨,致使国有煤矿资源损失1437.77万元,后谭某某收受刘某某36万元。谭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矿山开采监督中,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对无证开采、超范围开采等违规开采行为不及时有效制止,造成经济损失;或对未完成最低探矿投入者,不严格按照规定吊销勘查许可证。
2008年10月始,蒋某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地矿科科长期间,未按规定对全市各矿山企业实施开发利用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实际监管中,蒋某在对矿山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工作流于形式,未有效地进行实地检查;在发现企业越界开采后仅下发停工通知书,未继续跟踪监督检查;在与国土所的业务联系中,未对国土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指导和培训;对矿山进行定桩后,未将有关桩界范围等矿山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国土所,导致2010年度、2011年度辖区内多家石场越界开采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共计1090.62万元。蒋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办案指南
涉矿腐败案件往往涉及较复杂的社会关系,办理涉矿许可证的腐败案件时需注意:一是可以选择从矿产转让招投标程序入手,核查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围标的情况;二是分析矿主是否存在非法采矿,超范围、超标准采矿、破坏林地等问题,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可协调职能部门,对围标串标行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进一步调查公职人员在涉矿案件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或权钱交易的问题;三是可从矿产评估环节寻找突破口,如调查评估机构是否有资质、评估是否合理、评估机构与相关矿产企业人员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四是可以通过采取核查交税信息、开采记录、账本或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等方法确定涉矿腐败中造成的损失金额。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