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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无偿划转案例分析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21-08-02

槿思成

1、交易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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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处理

(1)会计处理

①A;不做会计处理,合并层面无影响

②B:

借:资本公积(or未分配利润) 

贷:长期股权投资——D

③C:借:长期股权投资——   D       

贷:资本公积(or未分配利润)      

④D:

借:实收资本—— C

贷:实收资本—— D

注:关注资本公积冲负数是一个比较异常的情况

(2)案例

《中审众环研究·实务案例卷(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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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处理

(1)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5〕40号公告:(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①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②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本次交易,核心是合理商业目的描述,例,公司内部架构调整,组织机构调整,产业升级等,强调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2)增值税处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本次交易,仅涉及股权划转,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3)土地增值税处理:

地方税务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2000]687号: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本次交易,并非全部持有,同一控制内转让,若遇到被挑战,可考虑按照重庆的文件思路沟通。

(4)契税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本次交易,仅涉及股权划转,不涉及产权变更,不涉及。

(5)印花税处理:

本次交易,为无偿划转,不涉及交易价格,不涉及。


思成:一般这种股权划转都是为下一步交易埋下伏笔,整体上要关注税收政策的适用问题,交易架构的整体搭建,同时与投拓部门,工商登记变更的主责部门,进行较好的交圈,以便实现整体的税收安排,避免后续被税务机关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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