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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征求意见稿对银行信托类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哪些影响?

 信披一点通 2021-08-03

能有啥影响啊,都是上市公司,不能说人家钱多点就可以随便了。

不过话说回来,人家钱多也不是自己的钱,所以像风险管控、规范运作方面就应该更加谨慎才行,确实不能随便。

就像之前一个国有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说的:我们能怎样啊,我们就是一个养猪的,猪再大,也不是我们个人的……

对于银行保险类的上市公司来说,除了要遵守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则外,还需要同时遵守银保监会下发的相关要求。2021年6月21日,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实对于银行保险类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要求之前就有,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里面。不过这次征求意见稿做了一个总体的统筹,而且变动还有点大。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的要求:

关联方认定

1、关联法人

与沪深《股票上市规则》相比:

1)多了最终受益人

从普遍意义上来说,公司最终受益人一般应该指的是股东,而且大部分公司会认为依据控股股东追溯到的实际控制人为最终受益人,当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管关联、代持还是隐形股东,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谁是最终受益人,最终受益人就要承担股东的责任。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股权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就是要进一步加强股权、股东的管理,避免和杜绝代持、隐形股东,通过穿透的原则识别出最终受益人,要求其真正履行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实际上从最终受益人这个概念就可以看出有的时候在司法实践中会发生公司的最终受益人有可能并不是公司当中任何人的情况。

2)多了5%以下但是很重要的机构

沪深《股票上市规则》如果不去看兜底条款的话,其要求是5%一刀切的,至于银行保险机构放低要求,也是与银行保险机构自身股权分散的实际情况有关。

与沪深《股票上市规则》相比要求一致,只不过如果上一条中认定了5%以下的关联法人,那么本条的话也需要同步扩大认定范围。

新增银行保险机构自己的子公司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公司。与沪深《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是完全不一样的,这条应该是吸纳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关于这一点证监会及深交所咨询易很久之前就明确过:

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机构。

进一步明确了排除项,关联方法人不包括政府行政机关,中央汇金,社保基金,梧桐树投资平台,存款保险基金不构成关联方。

上述清单里不含地方国资委,如果想论证不是关联方,需要在1104报表,G15《最大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填报说明中指出对于银行与企业间仅受国家控制(包括同由政府出资或代表政府机构出资)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时,两者间相关交易可暂不填报。

这一点比沪深《股票上市规则》豁免的范围更加明确一些,沪深《股票上市规则》仅列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的法人”。

因兼任而构成关联人的情形,也是比沪深《股票上市规则》的范围大,即“同时担任两家或以上银行保险机构董事或监事,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所任职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构成关联方”。沪深交易所关于豁免的规定如下:

沪主板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上市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科创板

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创业板

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关联自然人

与前述关联法人认定要求一样。

与沪深《股票上市规则》相比,多了总行和重要分行(总公司和重要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但是具体多大额算大额,这里却没有明说。

与沪深《股票上市规则》相比,范围小多了,沪深交易所规则还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年满十八周岁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与沪深《股票上市规则》一致,但如果增加5%以下的为关联方,那么也需要同步扩大关联自然人范围。

与沪深《股票上市规则》一致。

与沪深《股票上市规则》一致。这块之前整理过,详见《细数那些奇葩的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类型

嗯嗯,与沪深《股票上市规则》太不一样了。主要是结合了银行、保险及其他非银保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特征而进行分类并非完全列举规定。

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

与沪深《股票上市规则》不一样:

豁免审议要求:

这条与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是一致的:

关联交易累计计算

与沪深《股票上市规则》同一关联人累计计算的原则是一样的。不过少了一句,即“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规定:(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关联交易内控要求

关联交易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这些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里面都没有体现。而且这个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是跨部门的,成员应当包括合规、业务、风控、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并明确牵头部门、设专岗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

子公司视同上市公司,这里和沪深《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一致。

与沪深《股票上市规则》一致,不过非银行信托类上市公司一般在董事会前是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这一点在上交所关联交易格式指引中也有体现:

沪深《股票上市规则》没有这个要求。所以这个征求意见稿也是号称“金融机构大股东迎史上最严监管”。

好了,今天的整理就到这里,觉得看的不全面的,可以去研究《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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