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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成分坐牢的来了,不过这次没有关务,只有报关行老板跟翻译官

 关务发布 2021-08-05
之前有胖友说两用物项还有坐牢的
嗯,今天就整个坐牢的来

男主角:金老三,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吉林省龙井县,朝鲜族,大专文化,系朝鲜语翻译

出演单位:丹东东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妹,系该公司经理。

女主角:王妹,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大学文化,系丹东东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案情简报:

2012年2月份,刚刚过了春节
金老三的春天就来了,嗯,比往年来的更早一些

接了个活,朝鲜一个商人找到他,让他帮忙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并安排出口去朝鲜。这个客户呢,也是个“好人”,好在哪呢?不用金老三自己找供应商渠道,供应商都找好的,直接让他居中协调就行。

看上去工作很完美!而且呢,还很坚挺

这个活一干就是五年,终于在2017年栽了
好就好在,不是天天有活干
五年也就干了没几票

嗯,官方案情提要这么说的:

被告人金老三受雇于他人,将从辽宁天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甲苯含量超过40%的稀释剂通过丹东东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哥货代”)及丹东憨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憨憨货代”)报关出口至朝鲜。被告人王妹系东哥货代的法定代表人,其明知金老三出口的稀释剂中甲苯含量超过40%,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且未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仍同意其公司业务员在货物报关时帮助金老三伪报甲苯含量。2017年12月21日,东哥货代为金老三报关出口稀释剂时伪报甲苯含量,被丹东海关缉私分局当场查获。
不是查验科什么的哦
是辑私分局!

那么经海关鉴定:

送检的稀释剂(A)中含有甲苯,含量为45.4%;
送检的稀释剂(B)中含有甲苯,含量为53.9%。

各位懂的哈,都超过40%了
来复习一下功课

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

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混合物、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混合物;

人法院也说了: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0月21日作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7年5月16日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海关总署为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管,经研究并商商务部,于2012年8月6日作出《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含甲苯含量比例高于40%的货物,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缉私局当场查获!

时光如水日月如梭
也不知道发生了啥事
就到了2018年3月13日
下午16时许,金老三主动跑到海关自首了
第二天上午9时许,王妹被缉私部门给抓了

注意,一个是自首,一个是被抓!

其中奥妙,各位自己领悟
反正我就觉得吧,一定要跑得快啊!

那么结局也就很简单了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丹东东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金老三违反海关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关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其中被告人金老三系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妹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

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

被告人金老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判处被告单位丹东东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判处被告人王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那不说点好玩的?
好像有点哦,先说财物吧

涉案财物稀释剂5.1吨、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红色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苹果8手机一部、电脑主机箱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移送硬盘三个、电脑主机一台、内存卡一个未随案移送---

嗯,我就对手机有兴趣
18年,iPhone X绝对可以的!
也可以看出手机巨头们在商场的份额
朝鲜族嘛,用三星也正常,苹果华为高端市场地位杠杠滴有木有?

那这事就结束了?
并没有,金老三不服
他上诉了,因为他觉得他跑得快
他可是自首啊,且自愿缴纳罚金,他觉得原判量刑过重,再说了,他觉得:我就是个翻译官,怎么滴也就是伪军而已,必须是从犯啊!所以他上诉了。嗯,不知怎么滴,我就想发个表情包
请原谅我不厚道的笑了,老三同志抱歉啊

那二审法院就调查了,然后还公开了一堆有趣的证言:
⑴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从中国采购油墨和冲淡剂出口至朝鲜约有10年了。在2013年购买冲淡剂时,他是带着朝鲜工厂的技术员和翻译金老三一起去的,天天公司的张某和技术员最后确定表印冲淡剂的甲苯含量在70%左右,里印冲淡剂的甲苯含量在80%左右这个过程金老三和他都在场。他通过东哥货代往朝鲜出口的冲淡剂一直都是这个含量。有一次被海关查扣了,东哥货代的业务员告诉金老三,必须把标牌撕掉,金老三告诉了他,他就联系了张某,他们在铁桶上贴上A、B用于区分。

再来一个供应商的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沈阳天天科技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油墨、冲淡剂等。李某1、金老三和技术人员曾来到他们公司,要购买油墨、冲淡剂出口到朝鲜。当时技术人员对冲淡剂的甲苯含量做了明确要求,都超过百分之七十,金老三把他说的话如实翻译给了李某1。

亮点一:这个李某1是谁?

就是那个朝鲜客户了
你看看,客户没事哦
真是绝了,客户还说了
当时金老三在场,所以金老三很清楚含量

嗯,这客户就差说,你们赶紧枪毙金老三吧
我一个老外不懂你们中国法律,他搞出来的违法
你们赶紧干死他吧

亮点二:甲苯含量

他们当初要采购的东西
甲苯含量可是要求在70-80%的

那各位还记得海关鉴定结果不?
只有45.4-53.9%!

尊敬的客户,你被骗了呀
你们这个供应商指标不达标啊
这个天天公司不厚道啊,你这做的啥呀?
根本达不到客户要求,再说了,你都达不到了
你咋就不搞再低点呢,直接低于40不更妙么?

那你说,一个做翻译的怎么就会搞事了呢?

有人教的啊,来看看这个金老三自己咋说的:

从2012年开始,我帮助李某1购买冲淡剂,是从天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都是通过东哥货代出口的。我知道李某1出口的冲淡剂中含有甲苯,含量比较高。东哥货代跟他联系的业务员有孙某、李某4、陈某陈某跟我要过冲淡剂的配比,我也给了陈某。

然后陈某曾告诉我冲淡剂中甲苯含量高,不能出口,我就问他怎么报,陈某说报成稀释剂,把甲苯含量改成38%,就能报关出口了。

各位胖友,你们看看
这货代的销售,尼玛,真是坑啊
金老三就这么被带上路了!

最后这货代销售屁事没有!
我猜金老三当时肯定哭了的

那接下来就是报关行老板的收到的暴击了

证人李大花:

金老三找我出口稀释剂时,我就跟金老三说:你这稀释剂里含有甲苯啊,超过40%属于限制出口,需要许可证的呢。金老三说:对呀,我这稀释剂中甲苯含量超过65%,但没有配比表,也没有提供许可证哦,你们就按照正常印刷用的稀释剂报关。于是花花请示了老板王妹,老板说就按普通的稀释剂报吧。我们老板知道稀释剂中甲苯含量超过40%属于两用物项,是限制出口的。他们就按之前申报过的别的客户的小桶稀释剂成分含量申报。

证人陈小花:

我在东哥货代从事报关业务。2017年12月18日,金老三给我她打电话,说要往朝鲜出口稀释剂、防盗门等。我就向金老三要稀释剂的成分,金老三给我两张图片,两份报告单的甲苯含量一个是70.59%、一个是82.35%,我发现甲苯含量超过40%,就给金老三打电话说这个东西不叫稀释剂,而且甲苯含量高,不能出关

金老三说以前别人就是这么操作的,就按以前的报,不懂就问你们老板,我就给老板王妹打电话,说金老三要走稀释剂,老板问现在海关对稀释剂的布控率怎么样,她说现在容易被取样送检,不过后来她犹豫了一会儿说,都是老客户,就给其报关吧。她就告诉我按金老三以前报稀释剂的含量填写。然后系统提示布控了,我就给他们俩打电话了,后来就---


嗯,这个老板王妹妹也认栽了!

都是她要求手下这么报的
所以---报关员没事哦!
老板去坐牢的哦!

关于金老三的上诉,法院说:
经查,金老三虽然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所有人,但从整个走私共同犯罪活动来看,其接受李某1的委托,帮助李某1购买稀释剂,并由其出面联系报关单位,商定报关价格,并支付报关费用。其在共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出境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

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各位记得如实申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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