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提出的总体功能要求 4.1 系统结构开放性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系统结构应具备开放性,可实现与其他系统的功能集成、数据交换与共享,表 1 给出具体要求。 (点击放大查看) 4.2 功能扩散性 系统功能应具备可扩展性,满足当前及可预见时间内的业务需求。可方便地进行功能扩展。表 2 给出具体要求。 (点击放大查看) 4.3 配置灵活性 系统配置应具备灵活性,支持电子档案管理的业务模式、工作流程和数据结构等的灵活定义与部署。表 3 给出具体要求。 (点击放大查看) 4.4 安全可靠性 系统运行应安全可靠,宜根据需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方法,防止非授权访问,保存电子档案管理关键业务过程记录,保障电子档案安全。表 4 给出具体要求。 (点击放大查看) 4.5 电子档案分库管理 应根据电子档案接收、管理、保存和利用等业务活动要求及其所依赖的不同网络环境,分别建立电子档案库。表 5 给出具体要求。 (点击放大查看) 4.6 多类电子档案管理 系统应能够管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多种门类、多种格式的电子档案。表 6 给出具体要求 (点击放大查看) 4.7 实体档案辅助管理 系统应具备对实体档案进行辅助管理的功能。表 7 给出具体要求 来源:国家档案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