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预缴税款: 1.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房产,选择简易计税时: 1.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2.申报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预缴 (三)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房产,适用一般计税时: 1.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9%)*3% 2.申报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9%)*9%-进项税-预缴 (四)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后取得的房产,一般计税: 1.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9%)*3% 2.申报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9%)*9%-进项税-预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一)预缴税款: 1.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个体户出租住房: 1.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 2.申报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预缴 (三)企业出租房屋和个体户出租非住房: 1.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2.申报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预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三、住房租赁企业新优惠政策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五)以上优惠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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