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CJ2016SL006号地块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为了做好CJ2016SL006号地块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该地块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CJ2016SL006号地块用地拟征收面积62.21亩,土地利用现状为旱地、果园、有林地、设施农用地、内陆滩涂等,土地权属为石碌镇水头村委会和国有后备土地(其四至范围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CJ2016SL006号地块用地拟征收后纳入政府储备地,拟定用途为公路用地,拟作为石碌河第三大桥项目用地。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土地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此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琼府〔2020〕45号文件规定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昌江县石碌镇区片标准补偿,即每亩80546元,其中土地补偿费3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45526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按琼府〔2014〕36号文件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昌府〔2010〕48号文件规定执行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安置、生活补贴、社会保障等办法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三)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对拟征收的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并在《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工作人员的调查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完成后,请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与相关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附件:CJ2016SL006号地块用地勘测定界图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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