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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豪学者 2021-08-11
最高院: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并导致人工费涨价260余万元,涨价的人工费却由发包方承担,是何原因
最高法院:
发包方认为人工费动态调整费用2640772.05元应在工程款中扣除,但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该费用市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计算入工程总造价。发包方认为该费用的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工期延后导致,而工期延后是因施工方原因导致,故施工方应承担工程延期、不能按时交付工程的责任,也应承担因工期延后而产生的额外支出费用即涨价的人工费。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对施工方延期应承担的违约金作出了认定,该违约金能涵盖所有延误工期的损失,发包方再行在工程造价中主张扣除人工动态调整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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