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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老人将百万遗产赠给居委会 子女“从天而降”争夺遗产

 蓝色天空309 2021-08-13

94岁的曹大爷去世后,留下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屋和近30万存款,统统赠与居委会。这时,“消失”了近60年的子女、亲属们纷纷出现,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无奈之下,居委会一纸诉状将四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遗赠有效。近日,无锡市梁溪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作出判决。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独居老人将生养死葬托付居委会

在附近居民眼里,家住无锡市梁溪区的曹大爷不善言辞、独来独往,从30多岁就一个人生活,没听说过他有妻儿老小,也没见过他和什么亲戚来往。2003年,时年78岁的曹大爷居住的20多平米的小屋赶上了拆迁,但安置的房屋面积都比较大,于是居委会为曹大爷支付了差价,给曹大爷安置了一处100多平米的房屋。拿到大房子的曹大爷又有了新的烦恼,想到自己年事已高,还时有病痛,开始为自己的养老问题犯起了愁。

这时,他想到了平时给予自己照顾颇多的居委会。居委会离自己住的地方比较近,对自己情况又了解,由居委会对其扶养倒是个不错的选择。曹大爷把这个想法告诉居委会后,也得到了居委会的支持。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曹大爷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目前曹大爷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考虑到平时居委会一直给予曹大爷“五保户”待遇,并由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子照看关心,每月给基本生活费,免费看病诊治,逢年过节给生活补助及慰问品等,现约定,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给曹大爷负责生活、养老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居委会、曹大爷及曹大爷的弟弟妹妹均在《处理意见》上签字。

之后的16年,曹大爷日常生活得到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照料,在旧房拆迁后,居委会为曹大爷提供了过渡房,几次生病住院居委会都替他支付了医疗费,逢年过节还送上慰问金。2019年,一直照顾曹大爷的工作人员江某发现曹大爷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就和曹大爷商量,去养老院安度晚年。得到了曹大爷的同意后,居委会将曹大爷送到了附近的养老院,并为曹大爷支付了养护费、入住费,购置了生活用品。嗣后,94岁的曹大爷在养老院去世,居委会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

子女“从天而降”争夺遗产

曹大爷去世后,居委会在派出所的见证下打开曹大爷生前住所的房门,竟然发现了11万多的现金和存款金额18万多的存折。

没过多久,四个自称是曹大爷子女的人来到了居委会,说要继承老人留下的现金和房产。在做完亲子鉴定确认曹大爷与四个子女的亲缘关系后,居委会拿出《处理意见》,告知了曹大爷生前意愿,曹大爷的遗产依法应该归居委会所有。这下子女们不乐意了,提出了质疑:《处理意见》通篇没有“遗赠”“扶养”等关键词语,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且居委会仅用“五保户”待遇让曹大爷用近200万的财产予以回报,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应为无效,全部遗产应由四子女依法继承。为妥善处理纠纷,居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这份《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父子“断联”真相浮现

法庭上,四个子女也道出了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的隐情。原来,曹大爷年轻时下放到安徽某地,与吴某结婚后生下四个子女。1961年,曹大爷因坚持回无锡务农与吴某发生了矛盾,继而离婚,并约定四个子女由吴某抚养。因母亲对父亲心有怨恨,不允许子女看望父亲,所以四个子女近60年来从未看望、赡养过父亲。

居委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看虽然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且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居委会在签订《处理意见》后的16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用、在其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且支付费用、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以上种种都表明,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的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这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世界的关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法律无法还原居委会对曹大爷照顾的具体情形,但曹大爷活到94岁高龄才去世本身也说明了一切。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因此居委会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法院判决,《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留下的房屋、现金、股权、存款本息归居委会所有。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国家的“五保”制度能保障无人照料的老人的物质生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老年人口袋里有了积蓄,同时,也开始追求日常生活的质量及精神世界的慰藉。这样一来,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独特的养老方式就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也越来越多地进入大家视线。

遗赠扶养协议旨在以一定利益鼓励人们对需要扶养的老年人进行照顾,是财产行为与道德行为结合的社会互助行为。扶养人签订协议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得财产利益,而是扶养帮助被扶养人,即保障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扶养人履行生养死葬义务不仅包括物质的供给,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而且还需要扶养人有始有终、长期持续的履行扶养义务,这种精神付出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既缓解了社会养老的压力,也满足了老年人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提高了晚年生活质量。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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