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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头条

 天童老僧 2021-08-14
'狗在我自家院子里,拴了铁链子”!“链子只有两米长,狗有活动空间”!郑州,一起惨不忍睹的狗伤人致死案件,死者家属索赔751715元。

(案例来源:郑州市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现场惨不忍睹,年过5旬的老李死在了同村村民小李正在建设的农家乐工地内,人被发现时,已经是第二天的凌晨,经过法医鉴定,老李是被动物咬伤,致血管断离休克而死。

现场唯一可能的凶手就是小李养的这一只卡斯罗犬,这只凶猛的狗被一根两米多长的铁链拴着。可怜的老李,昨晚晚饭后出门散步,竟然遭此噩运。

老李的妻子和儿女们认为,小李饲养的卡斯罗犬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饲养地点在他筹建的农家乐院内坡口处,没有围墙和大门,处于没有封闭的状态。

有证据表明,案发当日以及前几日,农家乐院内没有人施工,也无人看管,小李没有尽到对烈性犬的安全注意事项,饲养人存在一定过错。

再有,农家乐院内饲养的有鸵鸟和孔雀等观赏动物,平时过路群众及村民经常到里面参观,虽然农家乐没有正式营业,但实际处于开放状态,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老李饭后到公共场所散步没有过错。

除了死亡赔偿金以外,老李的家人还要求小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他们认为,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是对人身最为严重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本案案发后,小李也感到痛惜,也愿意给予老李的家人以一定的补偿,但却没想到,老李一家要求如此高额的赔偿,法庭上,小李自然针锋相对。

小李表示,养狗的地点是在他的承包土地内,只有一个进出口,而且高出路面两米多,进出口的坡面就有近30米,远离公共道路,属于封闭环境,不在公共区域。

咬人的卡斯罗犬用两米多的锁链固定在铁桩上,活动范围受到限制,目的是为了看护承包地内堆放的钢材等建筑材料,小李认为,他已经尽到了完全注意义务,在此次事件中无过错。

案发地处农村,不在郑州市区范围内,不在《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所限定的范围内,法无禁止即合法,完全可以饲养犬只用以看家护院。

案发前,老李大量饮酒,已经达到醉酒状态,案发地距离公路路面50米远,高差近2米,正常人是不可能深夜到我的承包地。

小李说,老李生前游手好闲,多次偷盗,有前往院内盗窃的犯罪故意,存在明显过错,他本人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听到小李这么说,法庭上,老李的家人更加悲愤,指责小李为逃避责任,竟对死者进行人身攻击,损害死者名誉,再三要求法庭,必须让小李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要是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动物饲养的绝对责任。

其次,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无过错责任。也有人理解为,只要你养了动物,动物造成了别人损害,就必须承担责任,这样的理解是正确的。

当然,法律也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是因为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小李的辩解始终围绕着案发地是私人场所,涉案犬只已经进行约束,老李醉酒,老李有盗窃前科等等,就是企图证明本案是由老李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他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老李醉酒,甚至是酒精含量过高导致死亡缺乏证据,盗窃更是小李的推测,更没有证据证明。

而小李饲养的卡斯罗犬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小李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该对该动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由于老李是在晚上无故进入他人场所,与正常散步行为不符,引起狗咬人的原因不明,并且小李是在相对隔离的场所饲养犬只,并进行了一定的防控,应该认定老李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小李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老李家人的损失应为532855元,由小李承担其中的30%,即159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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