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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天然气管道末端未封堵发生爆炸,作业人员被追究刑责(文末有福利)

 天然气与法律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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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知军,前燃气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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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简介

2017年412日,QYRC镇某小区A4-B室发生一起天然气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爆炸楼层房间及上下楼层均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770余万元。

二、事故原因

经调查,A栋4-B室天然气管道末端未封堵,燃气公司进行压力测试时,天然气泄漏并引起爆炸。

三、事发小区燃气工程情况

2014年11月,该燃气工程开工,由于无地下燃气管道的管位,不具备施工条件,处于停工状态。

2016年7月、201611月,燃气公司分别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监理协议、施工协议。

2016年12月,燃气设计单位对该燃气工程重新设计,该燃气工程再次进行施工。

2017年1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燃气公司对该燃气工程低压管道进行了强度试验和气密度试验,均为合格。

2017年2月,经监理单位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向燃气公司申请竣工验收。

2017年3月,燃气公司组织工程管理部门、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客户服务部门、生产运营部门等有关人员对该工程进行了综合验收,验收意见为一次性合格。之后,施工单位完成中压管道接驳,燃气公司完成置换作业。

2017年4月,燃气公司对低压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发现降压现象,作业人员甲向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人乙报告此情况。之后,施工单位派人进行检修(处于保修期),发现A4-C室接头活结垫有问题,修好后进行检查,没有漏气现象,燃气公司也派人参加了维修。燃气公司还检查了A3-B室,没有发现漏气现象;后到4-B室敲门无人应答,就未到该户进行检查。

四、发生爆炸

2017年4121642分左右,QYRC镇某小区A4-C室居民丙因闻到隔壁4-B室有天然气味道(应为加臭剂的气味),便电话告知4-B室居民丁。1658分左右,4-B室突然发生爆炸,致使在门外的丙受到爆炸气浪及入户房门冲击,从4-B室门口滚到三楼楼道受伤,其丈夫丙1随即拨打120,救护车及时赶到现场将丙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于当晚2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主要原因

(一)燃气公司未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二)燃气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调压箱未严格按要求保管,任由无关人员随意打开违规操作。

(三)燃气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四)燃气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六、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一)燃气公司作业人员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燃气公司其他人员根据所承担的责任受到不同行政处罚。

七、作业安全风险提示

1.通气前,必须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压力试验,确认无泄漏。

2.检查和压力试验时发现泄漏现象或压力下降,应当逐个管段、部位进行核查,尤其是连接部位、隐蔽部位和末端等。

3.对发现的泄漏部位的泄漏工况进行核算和比较,和压力下降情况是否相符。

4.当压力下降原因未查明时,应采取分段压力试验的方法进行核查。

5.当压力下降原因未查明时,不得通气。

6.压力试验介质应优先使用压缩空气;为了增强检查效果,可向压缩空气内添加不同于加臭剂的气味,同时注意不要和生活中能经常接触的气味相同或相似。

7.所有的检查和试验过程必须如实记录,并安排人员进行确认,即至少应有2个以上人员对记录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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