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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大叔骑电动车违规下跪求饶后免了2000元处罚

 思维观察员 2021-08-17

近日,朋友推送了这样一起有点讲不通的事件:

某地一50多岁男子在骑电动车途中因未戴头盔被交警拦住,经查询该男子不但未戴头盔而且无驾驶证,交警表示根据《处罚条例》决定要对该男子进行罚款2000元并扣留电动车处罚。正当交警准备开处罚单时,男子突然“扑通”一声双膝跪地并哭泣求饶,这一行为致使交警最终改变了执法决定,将“罚款2000元并扣留电动车”处罚变更成了“口头训诫警告”。

这一事件乍看起来就是一件普普通通地公民骑车违规与交警执法事件,但认真一看,事件里展现出来的一些东西还是有点让人想不通,或者说是“不符合逻辑”,在此就以思维观察者的角度看看这个让人想不通的矛盾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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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的存在及意义。

先来看看这起事件中所依据的《处罚条例》,全称为《XX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该条例名为“处罚条例”但其存在的本质可理解为不是“罚款”,而是明示某些被禁止的具体行为的成本,比如“驾驶电动自行车冲红灯、逆行,罚款300元”,表明如果一个人若做出了这样的行为,得为该行为承担300元的成本。本着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付出不必要的成本必定不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以使大家尽可能的规避做出某些具体的被禁止的行为,免得承担相应成本。

为什么要禁止这些具体行为呢?因为它们是交通隐患,也是电动车类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如若放任不管,很可能造成更多交通事故,不仅危及行为者本身及家人,而且也会伤及他人、甚至伤及生活的社会秩序。比如骑电动车超速,路遇行人或者车辆躲避不及,摔了自己车子不说,摔伤自己撞伤路人或者其他车辆,这样的成本远不止几百块能打住,严重点可能造成车毁人亡。

要避免类似严重的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就得从可能引发事故的安全意识和具体行为入手,于是有了正面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的是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侧面的《出发条例》出台明示了行为惩罚成本——对具体禁止的行为做威慑。

-02-

交警的工作职责。

交警,交通警察,主要职责中涉及到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即遇到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依法查处,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驾驶员、行人及车辆财产,保证交通运输的畅通与安全。

那么,如果民众都能自觉守法护法,骑电动车前会考驾照、并且给车辆做备案登记,在骑车上路时能按规定戴头盔、穿着反光衣,在规定的道路上以规定速度行驶,不载物不拉客,遵守红绿灯、斑马线前礼让行人……这样一切岁月静好,于民众可以安全自在的骑车出行,于交警可以悉心维护这一交通秩序。

然而现实中,总有部分人顾及不了这样的静好岁月,或者图方便见路就走、或者嫌麻烦不肯接受安全学习、或者怕花钱不去备案、或者觉得累赘而不戴头盔……总之就是不怎么能遵守即成的法律法规约定。既然有人执意触犯相关规定,作为“法规”的维护者与执行者的交警就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对应的处罚。

就这起事件,交警根据《处罚条例》中“驾驶电动车未落实三统一的(不戴头盔、未穿着反光衣、车辆未备案上牌)一律按冲禁令处罚”,交警对该男子的行为进行了查询确认,的确触犯了这一条,根据“驾驶电动自行车冲禁令,扣车并处2000元罚款”,交警对该男子进行“罚款2000元并扣留电动车”的处罚决定是合法操作。这样一来,一方面于大众可以严肃法规做到宣传,另一方面于该男子也是割肉长记性。

原本秉公执法的事件,到最后竟然因为该男子“一跪”,使得正当地处罚变成了“口头训诫警告”,轻飘飘地过去了。

-03-

公民行为的选择与责任的承担。

既然我们是奔着法治社会建设去的,那么就不能单单地要求别人守法,而自己时不时的侥幸一下做个“法外人”。

就交通法规制定来说,原则上是每个公民都参与了的——你通过选票推选了人大代表,即把自己的选择权委托给了他们,则他们参与做出来的决定——像类似的这个《处罚条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公民政治权利)代表了你自己的意愿和权利,那么参与制定并认可了它,即接受了它的约束也认可触犯它之后可能面对的处罚,这是公民权益的自觉。

如果有这种意识,守法护法就会是发自内心的行为——规则是我参与定制的,那么它对我就是有利的,遵守它也是尊重自己,是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出行安全。只不过客观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大众的公民意识觉醒远没有达到这个程度,更何况为了生存而忙忙碌碌着的穷苦大众。除却这个层面先不谈,换个角度看“为自己的行为选择负责”。

一个人不顾自身安全也不顾他人安全,仅图自己方便就无视交通法规约束,做着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果没有被交警阻拦,在侥幸心理作祟下,这样的行为还会一而再再而三的重复,这样于他自己是“方便了”。感觉这样一次是安全的两次也是安全的,但是次数多了呢?出事故的概率一定是增加的。这个违法违规行为于他自身安全是不利的,但是因为习惯使然,要仅靠自己很难有所改变,甚至不会产生改变的意识。

这次被阻拦了,若本着人“敢作敢为”的秉性,你做出的行为是违法的,那么根据法规约定该承担怎样的处罚后果,就自然得受着,人总是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成年人的常识。

原本交警依法处罚,该男子对应的承担自己的违法违规后果,也不失为理性公民的行为。只不过,该男子“跪下并哭泣求饶”试图以这种方式来避免处罚、逃避承担责任,最后的结果竟然是他“成功”的避免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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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社会影响。

事件一经发出,就引起了大家的讨论。有人为交警叫好“法是冰冷的,人心是暖的”,有人讲“交警的做法能理解,但是不合法”,有人心疼下跪男子“生活在底层的人民多么不容易”,有人怒队《处罚条例》“哪有这样高的罚款,这不是抢钱吗?”,有人提建议“罚款还不如3倍价格卖个头盔”,有人情绪泛化很激烈“还让不让普通百姓活了,电动车都不让骑了”,有人很诧异“原来下跪这么值钱”,有人疑惑“怎么还是我穷我有理,我弱就得让着我呢?”……

就我个人看法,这里涉及到了“法理”与“人情”的纠缠,有两点需要表明:

其一,法治的本质是法,情理只是补充,若混为一谈或者颠倒次序都会造成混乱。这个事件男子违法违规是事实,处罚一定得有,这是维护法律法规的必要方式,量刑层面可以根据实际的危害程度做判断,但若将“处罚”改为“警告”则更改了惩处的性质,这样不妥,随意更改法律规定的条目,不利于执法公正;

其二,重新量刑的标准绝不应该是“下跪”,而是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如果该事件中过分强调“下跪”,那么是不是以后只要谁下跪下得及时下的标准,法律规定的处罚就可以改判?夸大个人情感在法律执行层面的影响,难不成法律真的要被情感所控制,这个意识苗头不符合法制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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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这个事件表现出来的更多的是不理性,不管是交警、还是违法男子,亦或是其他人。我们的生活需要理性,而理性的前提是尊重事实。法治社会的建立更应如此。

法理“容情”,一定是在法之内,而非为情弃法。否则,一旦人情成了法律准绳,人数多的、声音大的、可怜羸弱的就是对的,则必然会毁掉法治的基石,使得人类文明的车轮停滞,甚至倒退。这绝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未来社会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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