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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头条

 文豪学者 2021-08-17
承包人是否仅就自己投入劳动的部分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只能就自己投入劳动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物权属性来看,建设工程价款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起源于承揽人对承揽的添附和劳动价值,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因承包人垫资、工人工资等而附加在建设工程的部分。也就是说,其他施工单位施工部分不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由于每个承包人只能就自身施工完成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即使建设工程中存在多个承包人的,也不会发生优先受偿权的冲突。当然,一个建设工程只能整体拍卖,不可能分割拍卖。在一项建设工程中,可能存在多个承包人,彼此分别完成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其对建设工程的“增值”仅限于自己施工完成部分,应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限定在自身使工程增值的范围内,也就是以承包人实际竣工完成部分的价值为限。
承包人的工程款来源于其施工完成的工作内容,其优先受偿权也应限于施工完成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中,将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限定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而不及于其他人承包人施工部分,即属此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第4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只能对其所建设的建设工程主张建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当多个承包人主张优先受权时,可在整体拍卖之后,按照各自应得价款与工程总价款之间的比例,乘以卖所得价款,从而确定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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