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 一、受理 公安派出所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填写《接报警案件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所管辖的事项,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二、先行处置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所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准备实施危害行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或者实施危害行为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或者正在逃跑的; (三)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四)违法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要求公安机关出警的; (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三、办案期限 公安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办案期限办理。 四、告知 公安派出所在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五、结案 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六、终止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在法定办案期限内,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 (二)没有违法事实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死亡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七、案卷 公安派出所对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 八、刑事立案与调查 (一)立案 公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呈请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二)不予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三)调查收集证据 公安派出所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四)刑事强制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按程序报批。 九、破案报告 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公安派出所应当制作破案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破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侦查结果; (二)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三)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四)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十、撤销案件 经过侦查调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结案报告 侦查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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