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之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释义: 政府采购有四个同时满足要素: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购标的。 一、采购主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资金来源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2010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的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已全部取消了预算外资金。 另外,《政府采购法条例》第二条明确,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三、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虽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四、采购标的 货物、工程、服务。 1货物的定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工程的定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招标投标法》明确了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工程采购的适用进行了明确。 3服务的定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法条例》第二条明确,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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