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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治理公共场所噪声,大妈们要注意了

 谭浩俊 2021-08-19

立法治理公共场所噪声,大妈们要注意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17日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议案。草案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采取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或者使用音响器材时,未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不听相关单位的劝阻、调解,将被执法部门或执法机构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困扰居民的广场舞噪声问题,也将随着新修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法可治、有法可依了。如果大妈们继续我行我素,只顾自己快活,不顾他人利益,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轻则警告并责令改正,重则罚款。虽然金额不算大,但一旦被公安机关处罚,听起来总不会那么好听。

事实也是,不管是谁,也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如果损害了他人利益,就得受到法律的约束。不然,谁还会在乎公共利益,谁还会关心公共利益。对大妈们来说,通过广场舞的方式锻炼身体和陶冶情操,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如果因为噪声等,影响他人休息、干扰他人生活,特别是在学生复习迎考期间,仍然把音乐声放得很大,显然是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损害,是必须受到约束和限制的。

实际上,除广场舞外,还有一些行为,也是严重影响和干扰居民生活的。如一些娱乐爱好者,集中在一处吹奏萨克斯,且把音响声音放到最大,别说紧靠生产场所,就是相隔一定距离,都会对居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再如一些厂,商店、酒店、饭店开业,组织锣鼓队、车队等高放音乐、市场宣传、敲锣打鼓行走在城市各条马路和各个街道,实际也是对居民生活的严重干扰。等等,都是修订后的法律需要对其规范和约束的。

事实上,对广场舞等干扰居民生活的行为,地方也早就做过各种立法、各种禁止、各种限制,如西安市2015年出台的《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跳广场舞、打陀螺、甩鞭子扰民拒不改正的,将对个人处罚200元。又如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否则,最高可罚款500元。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效率并不是很高,有一种法不执众的感觉。尤其遇到蛮不讲理的大妈时,有点无从下手。其中,地方法规的影响力不足、震慑力不强,是非常重要的方面。甚至大妈们会振振有词地问,为什么其他城市不做出限制,就是你们标新立异。

很显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并明确对广场舞等干扰和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法律具有强制性特征,谁不依法执行,相关执法机构就能依法处理。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比较令人担忧的,还是法律的执行问题,在于对大妈这个群体,如何才能做到法能执众。要知道,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出现一哭二闹三上吊现象。到时候,执法机关会很尴尬。因此,在法律修订好后,进行一次力度很大的宣传是非常必要的。让大妈们先清楚法律的规定,再自觉地遵守,可能比强制执行效果要好许多。同时,利用好大妈们的子女,特别是第三代,让他们一起做做大妈们的工作,让大妈们遵守好法律,可能比依法处理效果更好。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大妈们都能认真执行法律,不去违法,不干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事,自然是最希望看到的结果,也是立法的初衷。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人、不是罚款,而是规范人的行为。既然人的行为规范了,自然不需要利用法律条款来约束他人的行为。因此,希望修订后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后,大妈们都能严格执行,共同做一名守法者,共同让自己的晚年生活充满乐趣,共同为社会传递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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