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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2020版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亮点解析——工程验收依据及验收程序对价款支付的影响

 建纬律师 2021-08-19
汪铭 律师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业务部专职律师,是一名具有法律、建筑、机械多学科知识的复合型律师。
曾工作于工程施工企业,有现场施工管理经验,同时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研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李玉浩 实习生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业务部实习生。
本科毕业于同济大学土木工程专业,现就读于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致力于研习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

作者按:

根据《民法典》第793、806条规定,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提之一为工程验收合格。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承包人从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按图施工转变至按约施工,除一般土建质量验收之外,工程验收范围的重点也更向性能要求倾斜。(注:该性能为概括性表述,指发包人要求中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产能要求等;下同)。然而,由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对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发包人性能要求的情形应当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存在争议。因此,本文将以工程验收程序为切入,探讨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验收依据,以及不同的验收程序对工程款支付所造成的影响。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验收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称“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下称“《2020版示范文本》”)第9.1.3款第(2)项规定:“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第12.1.4条规定:“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在《2020版示范文本》附件1《发包人要求》中,涉及质量的内容既包括功能要求中的性能保证指标、产能保证指标,也包含技术要求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等。

而对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均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可见,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言,工程验收的依据相较于传统施工总承包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进一步包含了发包人要求中的性能要求,要求更为严格。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验收流程及相关验收流程对工程款支付的影响

为使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各项发包人要求能有效地得到检验,《2020版示范文本》的第9条、第10条、第12条,按照验收流程实施的先后顺序,详细规定了竣工试验、竣工验收、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环节。

其中,竣工试验发生在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主导实施。相关的试验内容主要包括启动前试验、启动试验、试运行试验,其中试运行试验最终目的在于检验工程是否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但通常情况下,由于竣工试验持续时间较短,对于一些需工程具备长时间运行条件下才能检测的性能,则需要通过竣工后试验进行检验。竣工后试验发生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发包人接收工程后,由发包人主导实施。发包人进行试验的依据主要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共同参与并提供必要辅助,以共同检测工程或区段工程长期、整体条件下的运行性能。

(一)竣工试验不合格对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的影响。

1.《2020版示范文本》关于工程未通过竣工试验的处理

(1)工程未通过竣工试验,将无法进行竣工验收。《2020版示范文本》第10.1.1款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结合9.1.3款竣工试验流程中的第三阶段:“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可见,在该示范文本体系下,竣工验收的标准当中明确包含了:“是否通过性能测试”。

(2)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及重复试验,根据(区段)工程丧失功能的程度不同,发包人可能请求承包人修复更换、减价、甚至主张拒收工程等。(见图一)


图一

2.司法实践中对竣工试验中性能不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处理

针对竣工试验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意见,既有拒付(返还)全部工程款的情形,也有减少部分工程款的情形。

(1)竣工试验中性能远低于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可主张拒付(返还)全部工程款。

例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终字第165号案件中,因EPC发电项目没有完成内部竣工验收程序,且由于承包人的设计存在致命性工艺缺陷,项目完工发电总量为设计发电量的4.52%,远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也无法通过整改达标。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属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根本性违约,判决合同解除。承包人不仅要返还业主已付的工程款项,还要赔偿发包人支付给土建施工承包商的全部工程款(土建部分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设计另行发包)。

(2)竣工试验中性能虽低于发包人要求,但工程仍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的,发包人可主张减少部分工程款。

例如: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4民终2915号案件中,污水处理EPC工程建成后的,调试运行过程中的达标出水量仅40吨/日左右,未达到合同约定的60吨/日,导致未通过竣工验收。法院最终认为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在剩余工程款143万不予支付的前提下,判决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发包人违约金30万元。

从上述两个案件可以看出,竣工试验不合格将直接影响工程价款的结算,其影响程度将视相关检测数据的偏差程度而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竣工试验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但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前提下,相关工程款扣减款项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式。而对于因竣工试验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且导致无实际使用价值的工程,承包人将无权请求支付任何工程款。

(二)竣工后试验不合格对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的影响

1.竣工后试验不合格属于缺陷责任范围,应按照缺陷责任的处理规则解决。

(1)根据《2020版示范文本》第12.3条规定:“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而根据《2020版示范文本》第9.4.2条规定,如果竣工试验不合格,则发包人应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指示承包人进行修补。由此可见,竣工后试验不合格应属于缺陷责任的范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2020版示范文本》的安排,竣工后试验发生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接收工程之后,在此前提下,如果竣工后试验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将难以主张直接扣减工程价款。

2.《2020版示范文本》工程未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处理

《2020版示范文本》第12.4条规定,竣工后试验不合格,发包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以赔偿损失、调整修补等违约救济为主,具体如下图二所示:


图二

3.司法实践中对竣工后试验中性能不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处理

针对竣工后试验中出现的性能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仍需继续支付工程款,但可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

例如: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1150号中,垃圾渗滤液处理站EPC合同约定的日处理能力为300吨,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久,性能迅速降低,最终日处理量稳定在50-70t/d,远远低于设计量。在发包人的性能要求尚未达到合同该约定的一半水平的情况下,最终合同解除。法院判决中,因已接收工程,发包人应当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而性能损失则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合同总价的60%)。

这个案件可以说明,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工程验收与接收工程环节对工程价款的结算存在实质性的影响。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对于竣工后试验中出现的问题,则按照合同中相关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三、总结与建议

当工程总承包项目验收流程中的性能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时,该如何解决工程结算的纠纷,需要基于现有的法律体系及合同文本,对相关的处理意见及合理性进行分析,以使当事人双方对此类问题发生时所产生的风险有更为准确的预判。结合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竣工验收或者发包人接收工程的环节将是发包人能否主张拒付或者减少工程价款的标尺。对此,笔者建议:在具体项目中,发包人除审慎进行性能验收之外,仍应当充分利用合同约定,将可能遭遇的性能损害与付款条件、性能损害违约金制度等深度结合,多方位保障自身利益。具体而言: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设置最低性能指标。针对于性能指标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情形下,发包人是否有权拒付全额工程价款,受到承包人交付的工程是否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影响。而实际使用价值的衡量尺度对于不同的发包人、不同的项目、不同的时间等条件,又存在差异性。因此,我们建议发包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预期的性能指标外,还应当明确规定性能指标的最低标准(或称可接收的最低要求),以此作为评判是否有实际使用价值的条件。如此操作,将避免在司法裁判中因无可准确参照的依据,导致处理结果不可预测,这对合同双方来说都是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二)发包人应减少对竣工后试验的依赖,尽可能将性能指标检验在竣工试验阶段完成。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竣工后试验发生在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之后,发包人在此环节发现的性能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往往难以被定性为质量不合格,进而也难以主张拒付(减少)工程款。而如果在竣工验收之前发现,发包人则可以直接在工程款结算中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更有利于发包人权利的保护。

(三)发包人应重视性能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违约救济途径。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除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制度外,合同双方还可以就性能损害违约金进行约定,作为工程性能不达标的救济途径之一,发包人应确保该条约定足够详细具体以覆盖不同程度的性能损害,且约定的数额能够足额弥补预计造成的损失。其实,对于承包人而言,也更有利于对不利后果的可预测性。

END

作者 | 汪铭 李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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