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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公交车坠湖事件令你反省了吗?

 云梦山房 2021-08-23

(今天的文章不附图,图太刺激神经了)

   昨天,安顺警方给出了77公交车坠湖事件调查结论:司机张某钢蓄意而为,报复社会。

   虽然张某钢憋屈于生活、受气于有关部门、失望于未来却加害于弱者,令21条(包括他自己)无辜的生命顷刻为他的愤怒埋单已严重触犯刑律,践踏了道德人性,但面对这样的结局,继续谴责他有意义吗?

   很多事后"后悔药"之类的思考是没有意义的,所谓木已成舟,覆水难收。要后悔,必须从根本上探源头、找原因。

   我们当然更不能说他应该敢于抗争、敢于对强者说不拼命于强者的屁话。这些话,不仅涉嫌违法,而且同样不人道、容易令人颤抖。

   但是,围绕安顺公交车蓄意坠湖事件,不管有关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愿意不愿意,笔者以为,除了相关单位、相关人员震惊之余需要有所反思、有所觉悟之外,整个体制,整个社会都应该反思,有没有可能杜绝这种一个弱者蒙屈加害于一群弱者的恶性群死群伤事件?

   不由想起厦门2013年6月7日发生的BRT闽Dy7396公交车爆炸起火事故。当日,厦门一辆BRT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爆炸,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蓄意报复社会的严重刑事案件。当事人陈某总在满载的BRT公交车上故意引爆了其蓄意带上车的汽油。

   这两个事件有很多相似之处。

   事件均发生在高考期间,两事件均有考生在事件中被害身故。厦门BRT爆燃事故造成8名考生身亡。

   当事人均在自己蓄意制造的事件中死亡;

   当事人均生存于社会底层,均在努力支撑自己的生活,周边口碑不错,张某钢做了20多年公交车司机,陈某总1983年返城后自谋生路20年。

   当事人为有关政策问题反复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交涉,没有得到及时、有用的答复,更沒有得到妥善的处理,甚至遭遇了冷眼和恶眼,其中,张某钢还遭遇了不由分说的强拆。

   当事人迁怒于社会、加害于弱者,蓄意制造了恶性事件。

   ⋯⋯

   有一种舆论认为,这种蓄意制造恶性群死群伤事件的当事人人生不得意,是想"留名",即使是恶名。笔者不敢苟同。他们的怒火目标是很明确的,他们想要报复的对象也是很清晰的,其中陈某总还在事件前一天的微博中详细记载了自己因户籍姓名写错反复数次到有关部门办理遭遇推诿、甚至恶语相向的经历,指名道姓记述了详细经过。

   悲观厌世,余恨难消,心有不甘,拼死一搏,面对强大而无可奈何的怨恨对象,只能拉弱者垫背,企图以弱者的生命作代价,行报复于怨恨对象于万一。

   无知、狭隘、阴毒、恶劣,再准确再有力的斥责,于受害人而言,均无济于事。

   可是,当我们事后静下来舔社会的伤口的时候,我们真的只能施同情于受害者、谴责于凶手吗?即使是那些曾经与张某纲、陈某总为其关切的事打过交道的当事人反省、反思、后悔或受到处理,又有什么卵用?

   两个恶性案件,都有值得关注的关键因素:

   属于安分守纪的劳动者;

   生存于社会最底层;

   为切身利益做着抗争;

   反复与有关部门交涉;

   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答复,更遑论解决;

   遭遇粗暴对待受到刺激忍无可忍;

   失望、绝望、直至悲观厌世⋯⋯

   良知颤抖,悲不自胜,不能深思,无法细想。

   是的,当事人恶意制造恶性群死群伤事件罪在不赦,应负主要责任,他们在事件中也巳用生命对此作了交代和了结。

   从表面上看,体制内那些与恶性事件制造者就其关切的问题有交道的人貌似对事件没有直接责任,但经得起深思细究吗?谁又能否认,他们在此恶性案件中没有起到装填"炸药"的作用呢?谁又能否认他们在客观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甚至导火索的作用呢?

   窃以为有以下问题值得反思: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不断健全,某些基本专门为管理社会底层百姓而存在的部门,如城管、协警等这种貌似好用其实是法律模糊角色的部门、人员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该用什么人?以什么样的制度来保证其工作人员在面对民众尤其是生层于社会底层的民众时,心有善念,把握底线,尽职尽责,至少有个像人、像善良人的正常态度?

   如何面对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百姓?如何切实解决好他们关切的问题?国家一直在推动所谓"精准扶贫",从上到下花那么多钱、用那么多人动那么大的干戈去推行这一国策,为什么不专门立法规范扶贫帮困行为呢?让扶贫工作进入法律轨道有法可依是否可以避免某些矛盾的激化和变异?

   也许作为普通人,笔者的想法失之偏颇,甚至幼稚。但尔等获权于人民,受托于人民,怎么履行诺言,好好为人民服务,好好对待人民中的每一员,却是国法、党章明载的。

   你们应该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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