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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回收空调时无安全防护坠亡 家属索赔200万 法院判了

 静思斋012 2021-08-25

一直以来,空调拆装都是危险系数很高的一个工种,随着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坠楼事件也时有发生。如果在没有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高空作业者不慎坠亡,究竟谁该承担责任?近日,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上门回收空调时无安全防护坠亡 家属索赔200万 法院判了

网络配图

01

案件回顾

回收旧空调不慎坠亡 家属索赔200万元

2020年7月的一天清早,在上海回收旧家电的罗某到朱某家回收一台旧电视,随后罗某看中了朱某邻居陈某家的空调,询问朱某是否出售。恰巧两邻居是多年好友,由于陈某常在外地,把家里钥匙交给朱某保管,朱某同意出售这台空调。

空调外机放置在弄堂里石库门顶端,距离地面5米左右,罗某找来两个扶梯准备上墙,朱某看到后提醒其注意安全,罗某称自己干了十几年了,没关系。

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罗某爬上高处拆卸。此时,朱某走到弄堂口抽烟,没过一会,突然听到有重物摔到地上的声音,马上赶回查看,发现罗某摔在地上,朱某拨打120,一天后,罗某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罗某的家属将朱某诉至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0万元,陈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门回收空调时无安全防护坠亡 家属索赔200万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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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罗某家属表示,罗某从事回收废旧物品工作,不是专门收空调的,并无拆卸空调的资格。在其拆空调过程中,朱某没有尽到提供安全工具、进行安全提醒的义务,无论空调是谁的,都不影响朱某作为雇主的责任。朱某能进入陈某的房屋,说明其得到了陈某的允许,陈某将自己的废品发包给朱某处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朱某辩称,根据交易习惯,回收旧家电默认买方自己提货,其收到货款后,买卖关系已经结束,如何提货与其无关。作为从事回收旧家电十几年的人员,罗某有足够的经验预见提货时可能存在风险,朱某尽到了提醒义务,亦无需审核买受人资质,不存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朱某称,事发第二天,已将350元货款给付陈某。陈某对其出售旧家电的行为是认可的,此前自己曾处理过陈某家的阀门、冰箱,陈某从未提出异议。作为无偿受托人,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由委托人陈某承担最终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同意赔偿罗某家属15万元。

陈某则认为,这只能属于赠与,无法证明委托关系,也从未收到过朱某所谓的350元货款。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如果认定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也应由朱某承担赔偿责任。

02

法院判决

高空作业者疏于防护是主因

卖空调方赔偿20万元

上门回收空调时无安全防护坠亡 家属索赔200万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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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罗某、朱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朱某将涉案空调出售给罗某,交付方式为罗某自行拆卸涉案空调。但空调外机与一般旧家电不同,拆卸空调外机系具有一定风险性和专业性的高空作业,朱某应审核罗某的相关作业资质,并对罗某在高处拆卸空调外机作业时的生命安全予以必要的关注,即便已进行了口头提醒,但明显在提供安全环境方面存有过失,故其应当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对罗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作为自带劳动工具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显然疏于对自身的安全防护,致使在作业过程中不慎坠亡,其本身亦具有较大过错,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应当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罗某家属、朱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系受陈某委托出售涉案空调,故原告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综合案情、在案证据和各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定判决朱某赔偿罗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0余万元,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快:

拆卸人员本身具有较大过错

本案中,朱某明知承揽人罗某没有高空作业资质仍选任罗某从事高空拆卸空调的行为,具有选任过错;同时,朱某指示罗某在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高空拆卸空调,存在指示过错。因此,朱某应对其选任和指示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相比于朱某的过错,废品收购者罗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高空作业资质,且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品的情况下仍从事高空作业,致使自己不慎坠落身亡,其本身具有较大的过错。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立:

放任违规作业未尽到管理职责

本案中,罗某生前从事废品收购工作,朱某将空调有偿转让给罗某,由罗某拆除并收走,罗朱二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案涉空调外机距离地面5米左右,罗某对此是明知的,一方面,拆除空调外机属于高空作业,罗某在明知自身没有从事高空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拆除,置自身于危险之中;另一方面,罗某在无任何保护措施,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完全无视自身安危,放任了危险的发生。故罗某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陈某由于常住外地,将家中钥匙交由朱某保管,则在此期间,朱某实际管理、控制着房屋。

朱某在明知空调外机放置于高处,拆除时具有危险性,且并未核实罗某是否具有从事高空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放任罗某违规作业,未尽到管理职责,具有未提供安全环境和人员选任两方面的过错。故朱某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对罗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就出售空调事宜对朱某有明确的委托,以及陈某事前对此知情,因此陈某在本案中无责。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芳:

主动审核作业人员的资质避免出现意外

本案中,朱某与罗某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朱某将涉案空调出售给罗某。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的规定,朱某有义务将旧空调拆卸下来后交付给罗某,但本案中却是由罗某自行拆卸涉案空调。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空调作业属于特种作业,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相关作业,朱某在未对罗某的资质进行审查且未提供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让罗某自行拆卸空调,致使罗某坠亡,朱某存在过失,应当在过错范围内对罗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王东芳提醒,大家在接受空调的安装、维修、拆卸服务时,不要做甩手掌柜,主动审核作业人员的资质,否则,一旦作业人员意外受伤,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祁占荣:

两人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关系

朱某和罗某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或者承揽关系,因此法院判罚存在失当之处。

根据行业惯例,在旧货交易中通常是买方自行拆除取货,罗某常年以收购旧货为生,应当知晓拆除空调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法院要求卖家朱某审查罗某是否具有相关作业资质,并对罗某进行拆除工作时进行必要关注,因而认为朱某存在一定过失,承担部分责任——该认定理由并不充分:朱某并非雇佣罗某拆除空调,且朱某就罗某摔落事故也不存在过失,我们也未发现相关规定要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尽到资质审查和注意义务,法院如此判决欠妥。

网友热议

装拆空调是买卖关系 高空作业应预知风险

@红酒姐:我家户外放了三个外机,一再要求装空调师傅上安全带,人家就是不听,说自己干了几十年了。看这个赔得太冤了。下次一定要让师傅按照标准操作。

@勇敢的火车aP:卖方不应有法律责任,很多人应该经过同样的过程,装拆空调是买卖关系、高空作业应预知风险,出了事故自己负责,因为你是收钱服务的并不是义务。

@永恒之蓝lc:卖个空调损失20万,这也提醒大家,以后卖东西提前签合同,免除责任必须写清楚。

@夕阳任鸟飞:朱某真无辜,首先空调机是代卖,自己无获利。其次,朱某已经有提示危险,是罗某自己自信。法律诉讼有效期内,朱某应该提出上诉,二审重新判决。从人道主义讲,20万有点多,给个丧葬费医药费是可以的。

@流汗的鱼:收废品的基本上都没有高空作业证,让系安全带他们满不在乎。我家换阳台栏杆时,我一再提出系安全带,但工人一边说没事一边就开干,自己家又没备安全带,你多说几句人家嫌你耽搁他时间,只能提心吊胆地看着。谢天谢地没出事。

高空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临时工”有很大隐患

西安也曾发生过高空作业者坠亡的事件。

2018年5月20日上午,西安市自强西路一小区内,安装空调的工作人员从13楼坠亡。据了解,当时有两名工作人员前来安装空调,一名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整体负责,另一名辅助安装,而坠楼的正是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已经在西安一家专门从事空调安装的公司从业七八年了,事发时并没有安全防护措施。

王先生在西安从事家电安装行业,他所在的公司已经经营了20多年,“国家对于空调安装人员的要求,就是必须要持证上岗,如果没有证件的话,是可以拒绝其安装的。”他说。

王先生介绍,安装空调人员的上岗证件,就是质监部门统一发放的“房间空调器安装作业人员证”,要通过专门的培训,技能达到标准的人员才能取得,高空作业证书每年要年审1次,“我们要求员工在上门的时候,先提供自己的证件,然后讲解一些工作方面的需求和问题,如果没有出示证件的话,顾客可以拒绝。”

王先生说,此前公司也遇到过高空作业人员受伤的情况,“我们给每位高空作业员工都买意外保险,出事后走保险赔付,对大家都负责。”

一位空调安装行业的人员透露,实际上,夏天是空调安装的旺季,如果持证的工人忙不过来,个别商家也会让无证的工人进行安装操作,或者有的市民有移机需求,也会去市场随意寻找工人,这些情况,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记者 卿荣波 实习记者 姚冰玖

来源: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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