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派李律 如是网络法 2020-07-15 收录于话题 #电子证据 3个 这是如是网络法电子证据系列之五 随着《电子签名法》与《电子商务法》的相继实施,电子签名在电商行业的应用获取了更为广阔的存量与增量空间,线上签合同逐渐成为企业降本增效的“刚需”。 电子签名的应用如此广泛,在各级法院眼里,是如何认定有电子签名的合同效力的呢?让我们看个案例先: 01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2日,立邦涂料公司(甲方,供方)与君衍商贸公司(乙方,需方)、张勇(保证人)通过电子签章方式签订《2018年厨卫经营销售协议》(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协议中约定了甲方许可乙方经营立邦厨卫产品,并由保证人提供保证。该合同对于价格及调整方式、订单形式、货物送达方式、对账方式、及违约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合同签订后,立邦涂料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君衍公司供货,结算后发现君衍公司尚欠立邦涂料公司货款70299元。 立邦公司起诉后,君衍商贸公司答辩理由为: 1、立邦涂料公司提交的2018年6月份的电子对账单并没有加盖君衍商贸公司的印章。 2、一审法院并未查明君衍商贸公司电子印章是否合法的事实,包括电子印章的生成过程,立邦涂料公司是否将交易平台登录的账户密码及方式告知君衍商贸公司。 02 法院认为 关于2018年以后君衍商贸公司的案涉电子签章是否合法的问题:
在君衍商贸公司未举证证明电子印章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的情形,君衍商贸公司请对电子签章的生成时间、生成的IP地点、物理地点进行调查,本院不再审查。 法院最终支持了立邦公司请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请。
03 案件评析 本案中涉及到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的作为证据的认定。 电子签名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最先规定在《民诉法解释》中。
在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十四条中,电子签名属于规定(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同时,该决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也对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提供或确认的电子签名的效力予以认定。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了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的效力,也是因为原告提交了一份《e签宝签署证明》。 该声明能证明“文档中所有的签名/签章自签署以来未被篡改,文档自签名完成后未被篡改。” 这也告诉我们,想要使用电子签名来签署合同,最好是用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来保证签名证据的真实性,这样,才能保证电子合同能够被法院认定。 04 扩展阅读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普及,中国数字经济的比重已经占到GDP的三分之一,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巨头开始采用电子签名,带动了大量的生态伙伴拥抱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市场被逐渐打开,进入到了全行业场景的3.0时代。 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第三方电子签名市场规模为1377.0万元,较上年增长高达106.6%。2019年电子签名迎来政策春风,国家的数次推动,让电子签名在政策层面有了更大的落地空间。 由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受到政策冲击明显,电子签名厂商也以此为契机,加速多元化布局,加大在电子商务行业的推广力度。考虑到商家入驻、金融服务、微商代理等应用场景合同签署量高,部分B2B电商交易环节对电子签名存在刚需,在电子签名深入到各个应用场景、渗透率不断提高的背景下,预计市场未来三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86.0%,即在2021年整体规模达到8864.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即将于5月1日起实施,此时,系统学习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及法院认可的电子证据形式,就关系到能否打赢官司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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