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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页独权1的美国专利为何不会被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

 wzawxt 2021-08-28
作者:吴征


答案很简单吧:因为违宪。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可没有这个权利,说你申请人独立权利要求1写的跟老太太裹脚布似的,我就让你证明你这是不是真的发明创造、提交实验数据、甚至让你撤回?!
今天美国律师有在讨论一个8月24日刚刚授权的美国专利US11,096,458B1,这件专利基本上也颠覆了我对美国专利的认知,主要有两点应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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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11,096,458B1

第一,美国专利快速授权和中国差不多。
这件专利是今年3月24日提交的申请,8月24日获得的授权,用时正好5个月。通过审查系统查询可以看到,这件专利是一件加快申请,而且审查员还给了两次审查意见通知。
美国专利商标局为专利的加快申请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速审查 (Accelerated Examination)优先审查(Prioritized Examination Track,也叫Track One)、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等。
每种途径的要求各不相同,例如加速审查对文本要求比较严格,优先审查Track One需要额外支付4000美元(大实体)的费用等。有些途径会有总量封顶限制,例如有优先审查Track One每年受理上限是1万件。
第二,独立权利1要求写满4页半纸。

这件专利比较有特点,发明涉及一种带有过滤水和帆的多用途伞,专利文件足有150页,其中附图就占了120页,最特别的还是权利要求1,足足写满了4页半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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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1

这个发明人叫“Volin Dee”,他不光只有这一件专利,一查居然还有20多件,基本都是美国、欧洲和PCT申请,而且专利撰写风格如出一辙。
甚至在US20210546646A1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中出现了下列这种魔幻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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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20210546646A1的权利要求1

甚至有的专利连发明名称都不是一般的长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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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
就这个情况,我咨询了一位美国专利律师,经查询发现,这个发明人还有数量不少的商标申请,初步判断有可能是一个“商标流氓”,也就是说这个发明人并不是不懂知识产权,恰恰相反,有可能是非常了解。
那么这么去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什么?而且数量不少,风格都近似,目前看还是个迷。他还申请了PCT,已经进入了欧洲,一些欧洲专利也获得了授权,未来会不会进入中国,还不清楚。
不过按照目前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的意见征集内容来看,这件专利如果有中国同族的话,很有可能被审查员不经检索,直接以发出通知书,因为对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被认定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有编造、伪造、抄袭、拼凑或者其他不当行为的,则不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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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订草案
不必进行新颖性、创造性的检索已经明确在审查指南里,这对审查员来说是个好事,但是对申请人来说可未必,你交了 实质审查费,包括了检索的钱,可却面临着审查员的主观认定的问题,有直接发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可能。而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审查员的主观认定上,所以目前这一条的可操作空间非常大,长久来看,对企业的影响会非常之大。没人提意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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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订草案
即使专利侥幸过关了,但是到了复审阶段,依然可以用细则第十一条来进行无效宣告的抗辩。因此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这对企业来说绝对是一把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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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订草案

结语

总之,可以看到,类似的申请如果在美国或欧洲,只要符合专利法的基本规定,是没有非正常专利申请一说的。这就会出现如果PTC途径进入了美国、欧洲和中国,在三国最终的审查标准上,前两个可能会授权,而中国则有很大可能以非正常申请不授予专利权,这就出现了专利制度的中国特色问题。

所以,现在中国的严格是否会带来怎样的后果,是否有必要将这种规定写入到指南之中?尤其是对于审查员无需进行专利检索的规定,更是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包括最后复审中的该条款利用,都有可能会影响到一个真正想进行专利缜密布局企业的大计划。
这样的规定,总体来看,对企业长期知识产权工作而言,尤其是强势知识产权企业来说,并不是一个有利的方式。仅仅是减轻了专利局和审查员的工作负荷。
一条制度是否可行,可能要回到专利的本质,制度的设计到底是要去鼓励创新为根本目的,即使这个创新并不高,专利写的不够好,还是要以平衡审批机关的工作量为重要选择。
这个问题是需要三思而后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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