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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破产管理人是否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如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权威解读

 贾律师 2021-08-29

👉作者:李舒 张德荣 袁惠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应当限定于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范围内,即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破产财产损失时,才可追究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因经营困难,华飞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22日决定终止经营,进行清算,并公布《华飞公司员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华飞公司股东熊猫公司、华东公司垫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2011年8月19日,南京中院裁定华飞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华飞公司的破产管理人。2012年4月23日宣告华飞公司破产。

三、2012年8月3日,南京中院裁定确认了华飞管理人制作的《华飞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中职工债权总额为225713659.93元,该金额中包括一次性补助。2012年9月24日、2012年9月29日,华飞管理人分别向垫资单位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偿还其垫资款项。2012年9月24日、2012年10月12日、2012年12月11日,华飞管理人分别向未签署《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的57名员工发放了经济补偿金及测算的一次性补助。

四、华飞公司债权人河南安彩公司以管理人未将职工债权公示,并错误清偿职工债权,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为由,向南京中院起诉,请求管理人赔偿损失。南京中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五、河南安彩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河南安彩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中,三级法院均为支持河南安彩公司诉讼请求,其原因在于,从管理人履职的角度而言,本案中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管理人依据裁定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从实际结果角度而言,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作为华飞公司的股东,为优先解决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在华飞公司自行决定清算后,即为华飞公司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补偿费用进行了垫付。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华飞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该两股东单位为华飞公司安置职工垫付费用的行为仍在延续。在破产债权的清偿中,职工债权本身需优先予以清偿。因此,将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垫付的资金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并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综上,华飞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既无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未给各债务人造成损害,因此,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等请求破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本质是主张侵权责任。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管理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且损失与管理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

2. 债权人请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证明其已经因管理人的行为产生损害。实践中,对于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能得到多少清偿、是否因管理人的责任而发生不能依法得到清偿的损失,均处于未最终确定的状态,此时债权人主张由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江苏高院认为:

二审争议焦点为:1. 华飞公司的股东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有无为华飞公司向职工垫付一次性补助41639750元;2. 该款项是否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依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予以清偿;3. 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是否应当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事实,应当认定华飞公司的股东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因华飞公司破产向华飞公司职工代为垫付一次性补偿款41639750元。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华飞公司的债权人申请对华飞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前,华飞公司即因自身经营不善已决定自行清算。2011年5月24日,华飞公司就职工分流安置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制定安置方案,该方案中职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华飞管理人接管华飞公司后,对于华飞公司应当向职工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款依照上述标准予以核实,相关款项发放清单中所载明的发放标准、金额均符合华飞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规定,且华飞公司职工领取的包括一次性补助款在内的安置款均系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先行垫付,故河南安彩公司主张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未为华飞公司向职工垫付一次性补偿款41639750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为华飞公司向职工垫付的一次性补偿款41639750元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依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予以优先清偿。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作为华飞公司的股东,为优先解决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在华飞公司自行决定清算后,即为华飞公司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补偿费用进行了垫付。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华飞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该两股东单位为华飞公司安置职工垫付费用的行为仍在延续。且经华飞管理人审核,华飞公司职工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并未超出2011年3月22日华飞公司员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发放标准,因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为华飞公司垫付资金用于安置职工补偿的行为一直延续至华飞公司破产期间,故华飞管理人认定两股东单位垫资款项应当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在破产财产分配时,由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优先获得清偿,并无不当。且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已裁定确认华飞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故河南安彩公司主张华飞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纠纷系华飞公司的债权人河南安彩公司与华飞管理人之间就股东单位向华飞公司职工垫付一次性补偿款是否属于职工债权,从而针对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发生的争议,河南安彩公司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赔偿之诉。而讼争事项与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河南安彩公司主张追加该两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对谨慎、忠实、信用、注意等基本义务的违反,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应当限定于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范围内,即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破产财产损失时,才可追究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其立法目的在于从债权申报的角度减轻职工的申报负担,以便提高清算效率,即使管理人未予公示清单的,提出异议的主体应是职工债权人而非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对于职工债权的数额以及定性等的异议,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职工破产债权异议之诉予以解决。河南安彩公司对其案涉职工债权异议未提起诉讼,华飞管理人按照无异议债权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原则上由债权人会议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予以通过,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如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本案所涉华飞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业经华飞公司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人民法院裁定后予以执行,并无不当。华飞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执行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法有据。原审判决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已裁定确认华飞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认定河南安彩公司关于华飞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河南安彩公司关于债权人会议没有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且多数债权人退席,违法进行表决并提请法院裁定,以及法院是否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是证明华飞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的证据和标准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债权额以及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等事项,均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的主要表决通过事项,故债权人均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行使其异议权和表决权。河南安彩公司在本案追究华飞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的赔偿之诉中就案涉职工债权的数额及是否应当作为第一顺位优先清偿等有关事实和证据的主张,以及申请调查取证的主张,均不属本案的审查范畴,本院对其相关主张不予审查。本案河南安彩公司主张华飞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系河南安彩公司基于华飞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提起的赔偿之诉,熊猫电子公司和华东电子公司与其讼争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以此为由,不予支持河南安彩公司关于将上述两个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于河南安彩公司关于上述两个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予支持。管理人系破产程序中为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而临时设立的专门职能机构,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河南安彩公司基于华飞管理人履职不当提起诉讼,应当将担任管理人的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列为本案被告。河南安彩公司将华飞管理人列为被告不当,对此本院予以指出。鉴于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此不再予以纠正。


案件来源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827号】


延伸阅读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时均认为,管理人责任纠纷本质上为侵权责任纠纷,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管理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且损失与管理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

案例一:王俊杰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442号】

北京高院认为,天正所是否尽到了管理人职责,王俊杰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前述规定,管理人责任纠纷是指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受害人要求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应以管理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且损失与管理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本案中,天正所对自己的履职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报告,并在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向债权人做了汇报;另外,王俊杰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天正所存在违反忠实、勤勉的注意义务的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因此对王俊杰要求天正所赔偿1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案例二:河北鑫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申6613号】

河北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鑫澜公司以管理人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前述规定,管理人责任纠纷实际是指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受害人要求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应以管理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且损失与管理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鑫澜公司起诉的内容是对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的具体要求,鑫澜公司在起诉时亦未提交破产管理人侵害其权利的事实及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其起诉不符合管理人责任之诉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对鑫澜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案例三:高列、安徽同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536号】

安徽高院认为,高列以《新纽置业公司破产财产变卖方案》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无效,相关资产转让协议的签订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其作为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应当就其未受清偿债权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本案管理人责任纠纷之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 管理人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客观行为;2. 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3. 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因果关系;4. 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高列请求同盛会计师事务所、上海爱家投资公司赔偿其损失,不仅应当证明同盛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新纽置业公司管理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的义务,其损失系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所致,而且还要证明相关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新纽置业公司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高列的债权额1553869.17元能否得到清偿、能得到多少清偿、是否因管理人的责任而发生不能依法得到清偿的损失,均处于未最终确定的状态,故一审法院以高列的诉讼请求不具有确定性和可判决性为由,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本期执行主编:张德荣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李文雪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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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云亭所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云亭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云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

云亭律师事务所坚持严格的专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工作模式,主要业务领域合伙人均具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相应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每个专业部门和业务团队均有完整、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以确保每一个案件和客户都能够实现业内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自成立以来,云亭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主要集中于业内有影响力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优质民营企业、知名企业家及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云亭律师事务所以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为己任,并坚信:能否真正维护并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检验律师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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