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是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时间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举证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证据或者虽采纳证据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予以训诫或罚款。故举证期限是当事人、律师必须特别关注的期限。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举证期限时间不确定、逾期举证等情况,面对这些情况要怎么做呢?逾期举证又要承担怎样的后果?本文分析了举证期限的确定时间、举证期限注意事项以及逾期举证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文 | 李静 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 | 兰台律师事务所 01 举证期限的确定及确定举证期限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经过法院准许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直接指定。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天数,2019年修订的民事证据规定较旧的规定有缩短,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均规定当事人申请提交反驳证据或对已提交证据补正证据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当然,也并非所有案件必须指定举证期限,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关于指定举证期限的时间,旧的《民事证据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现行《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九条、《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条将送达举证通知书的时间调整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02 特殊情形下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五种特殊情形下的举证期限的确定:
新的证据规定对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如何确认举证期限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间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中规定:除非征得当事人同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应当补足,文件目前仍然有效。笔者认为仍然可以参照该规定申请法院补足十五日举证期限。 03 延长举证期限 1. 延长举证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将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作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确有困难。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原则,实际是给法官较大裁量权,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否延长举证期限。 2. 延长举证期限的程序:
虽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期限延长,但在实践操作由于判断当事人是否真的“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因此法院采用继续之前的证据交换或召集当事人谈话程序,然后根据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况也比较多。 04 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的事项 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有些事项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
以上可以看出这些需要在举证期限前完成的事项,全部是与举证相关的事项。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的已经由《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可以在法院辩论结束之前提出不再受举证期限限制。 05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众所周知,当事人逾期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不利后果”在不同的时期有所不同: 按旧的《民事证据规定》当事人逾期举证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法院也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可以说该规定对于逾期举证的后果规定的比较严重;
甚至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提供证据的,如果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同时赋予法院予以训诫或罚款的权利;如果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则法院可予以训诫。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可要求逾期举证一方赔偿因逾期举证而致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