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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2021-09-01 | 阅:  转:  |  分享 
  
垃圾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驾驶员从业行为考核工作程序,构建高安全素养和技能的从业人员队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全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管
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总则:1、公司制定从业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驾驶员加强安全、职
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2、公司员工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思想
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3、公司每年定期举行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和每季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以此增强每一个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
全生产责任感,使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从根本上得到提高;4、法律规定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才能上岗的公司员工都必须取得从业资格
证才能上岗,对从业资格年审、年检不合格的人员无条件下岗,直到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才能持证上岗;5、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营
运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6、公司监督驾驶员及有关人员执行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查处和纠正违章操作行为,消除事故隐患;7
、公司对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对驾驶员运行安全状况的适应性进行不间断的考核,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
范的驾驶员,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根据考核结果作出奖惩处理,并保证奖惩落实到位;8、公司制定驾驶员告知制度,在驾驶员出车前进行问询
、告知、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的维护和检查,杜绝驾驶员违章驾驶,告知驾驶员道路状况、天气状况及其他注意安全的事项;9、根据车辆运行情况
,采取有效措施,安排驾驶员定时休息,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每次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10、对经考核确认已达不到要求
的驾驶员,予以调离或辞退,并将被辞退驾驶员的有关情况抄报相关主管部门;11、公司对驾驶员实行动态考核,对违反交通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
,发生行车事故的驾驶员,要及时认真进行处理。二、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1、公司所选聘的驾驶员必须年满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高
1.6以上,持A2照以上,双眼裸视达1.2以上,身体健康,无重大病史和传染疾病;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前科,无不良信
用纪录;有营运驾驶从业资格证书,从事驾驶工作三年以上,无重大特大责任事故记录。签订聘用合同经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培训、技能考试和安全意
识考核合格方可上岗;2、聘用驾驶员须交信誉质量保证金2000.00元人民币(不计息)。依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可扣罚违反规定者的信誉质
量保证金,并应及时补足其保证金;3、所选聘的驾驶员必须同意并遵守下列行车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如有违反,除自行承担依法处罚外,公司
根据其情节轻重情况另行扣罚其信誉质量保证金:(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规范、文明驾驶;(2)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
格证、内部准驾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上述证件,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3)驾驶员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调度令)开车;(4)车未
停稳不准开车门,门未关好不得运行;(5)严禁酒后开车,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严禁超员、超速行驶,严禁疲劳驾车,严禁赌气开车,严禁空档溜
车。严禁穿拖鞋驾车,车辆行驶中严禁吃东西、闲谈,严禁行驶中拨打接听移动电话和观看电视;(6)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各
行其道,礼貌行车,不得长期占用超车道,信守职业道德;(7)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驾驶员、押运员在行车中不准吸烟和禁带明火,预防火灾事
故的发生;(8)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抢救伤员,设好标志,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司及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
或伪造现场;(9)肇事驾驶员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讨,服从公司的安排和处理;(10)驾驶员必须参加公司的一切安全活动,如:参
加应急救援、安全活动及会议等,不得无故缺席;4、倡导四大文明交通行为:(1)机动车礼让斑马线;(2)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3)机动
车有序停放;(4)文明使用车灯;5、摒弃四大交通陋习:(1)机动车随意更变车道;(2)占用应急车道;(3)开车打手机;(4)不系安
全带;6、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1)酒后驾驶;(2)超速驾驶;(3)疲劳驾驶;(4)闯红灯;(5)强行超车;(6)超员超载;7、
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符合请销假制度;行车安全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增强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一、安全行车规定:(1)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a、所有车辆的驾驶人员均应由
公司批准的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辆;b、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
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c、车辆驾驶人员应服从驾驶班班长、当值班长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做到出车及时、驾驶安全、不得私自
出车;d、所有车辆必须履行车辆每日交接手续,车辆的出行执行派车单制度,认真填写《派车单》,出车前认真检查,确保油料充足、车状良好,
不符合车辆行驶条件的,驾驶人员应及时指出,并向上级领导汇报;e、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及相关学习培训活动,牢固树立“
安全第一”的意识;f、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
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g、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
、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h、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l、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
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j、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k、加强对车载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
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l、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m、公司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帐,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
和完整性;n、执行行车任务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规定的行车路线,驾驶途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2)随车同行人员安全规定:a
、随车人员有提示、督促驾驶员安全行车的义务;b、随车人员应提前告之驾驶员行驶目的地,并不得要求驾驶员私自改变行车路线;二、安全行车
标准(“六无”):1、车况完好,无磕碰刮擦和丢损;2、遵纪守法,无违章记录和违法违纪现象;3、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4、文明服
务,无用车投诉;5、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改变行车路线;6、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三、车辆安全管理与日常维护:1、车辆集中由车
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2、车辆按指定车位入库停放,不得私自乱停;3、车辆采取定期、定点、强制保养和维修,确保车况良好;4、一般维修根
据实际情况安排,就近由维修服务站维修;5、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及使用规定,坚持做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教育,及时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文件等
;6、驾驶员要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清洁卫生;7、驾驶员出车时,必须随身携带各种证件;8、按规定做好“三检四勤”工作;9、驾驶员必须严
格遵守交通规则及操作规程,未经批准,不准私自用车;10、行车中做到“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四、行车
安全处罚制度:1、饮酒上班驾驶行车的,立即开除;2、行车不按要求系安全带的,罚100元/次;3、行车开车过程中打手机的,罚200元
/次;4、驾驶员进班未检查行车,或发现行车隐患未及时汇报处理的,罚100元,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加倍处罚;5、行车检修时,驾驶员
未在检修记录本上登记签字的,罚100元/次;6、其他一般违章行为,罚50元/次。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
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工伤
管理职责:第四条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
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第三章工伤范围: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
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
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
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
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
司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
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九条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
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四章工伤报告处理:第十条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
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人力资源部各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
日内完成报告手续;第十一条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监批准,否则不准上报;第
十二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天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
导签字、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第五章工伤管理:第十三条员工在作业场
所因工负伤,所在班组必须在8小时内到工伤管理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第十四条发
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
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第十五条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
,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
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第十六条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
伤应及时安排复工;第十七条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第
十九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
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例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工伤管理部;第二十条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
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
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工伤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办理;第二十一条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
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例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
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第六章工伤调查:第二十
二条发生事故工伤管理部有关人员和工伤管理部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工伤管理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人员参加
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工伤管理部牵头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
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第二十三条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
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工伤管理部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工伤管理部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二十四条发生工伤事故按事故调查组、工伤管理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五条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第二十六条对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项目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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