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卢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为成都市XX路X号X栋X单元X楼XX号; 被告颜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为开江县新宁镇XX路; 被告周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为开江县新宁镇XX路。 第三人颜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为开江县新宁镇XX路。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颜XX和周XX向第三人颜XX转让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清河路(产权证号:开城权XXX号,共333.92平方米)房产的行为。 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1096元和差旅费5000元,两项费用共计86096元。 3、案件受理费由二位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0年颜XX向卢XX共借款1351600元(大写:壹佰叁拾伍万壹仟陆佰元),并于2016年1月15日重新出具了借条(2份)。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经卢XX多次催收该借款。至今颜XX均没有向卢XX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经查颜XX与周XX在借款期间是夫妻关系。2015年8月颜XX、周XX将自己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清河路房产所有权无偿给第三人颜XX,据查该产权证号:开城权XXX号,面积共333.92平方米。并且转让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和转移登记。经查颜XX是颜XX 和周XX的儿子。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债权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颜XX和周XX向颜XX转让房产的行为。 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你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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