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修改后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了低价销售行为(低价销售行为不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不可认为低价销售均为合法行为,无正当理由的低价倾销是垄断行为,仍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即一增一减,仍然是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商业混淆行为 商业混淆行为,又称假冒或欺骗性交易行为。 行为种类(混淆对象):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此处不要求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傍名人,蹭流量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2、商业贿赂行为 贿赂的对象: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这里不一定是单位或机构,贿赂单位或机构里的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构成商业贿赂的标准:除支付方和接收方都要如实入账以外,其他情形均构成商业贿赂(一方未入账,入错账情形均构成商业贿赂),注意明示的折扣或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不构成商业贿赂。 员工的贿赂行为推定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能够举证反例,这里举证责任倒置。 3、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网络水军,组织者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注意:极限性用语不可以使用,如:首个、最、第一……等,不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也违反广告法。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求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性),对商业秘密的要求不再要求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产销策略、客户名单、供货渠道、尚未公布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置换方案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直接非法获取: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间接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 前项 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情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应知情形: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累计不算、多次抽奖不算)。 6、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必须是经营者,新闻媒体、自己编造等不算); 行为方式: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和编造、传播误导性事实;(不能说只要没有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就不构成诋毁商誉,还包括编造、传播误导性事实); 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诋毁行为指向的对象:不要求指名道姓,与特定主体相联系即可。 7、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表现为三种: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例如:百度诉搜狗“强制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例如:360和腾讯)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例如:淘宝和微信的不兼容,没有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
来自: 备考小蘑菇 > 《9月备考文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