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规则
1.自助备案人员应如实填写备案信息,签署纸质或电子版个人“承诺书”后,同步开通住院费用、普通门诊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异地结算。省内普通门诊异地结算无需备案。
2.长期备案有效期以申请起止时间为准,临时备案有效期为申请起始之日起30天内。自助备案人员有效期内可办理入院登记、门诊和住院结算,有效期内允许撤消入院登记后再次登记,允许撤销门诊、住院结算后重新结算。
3.自助备案的纸质或电子资料由经办机构保存,两年之内不得销毁。
4.办理自助备案不受参保地、就医地限制,实行“同城通办”、“跨省通办”,保留电话备案渠道,方便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办理备案。意外伤害、生育住院按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