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评选奖励】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竞争性评选,对 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予以适当的财政资金奖补激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监督问责】相关管理部门、实施主体及相关人 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对城 市更新相关工作涉及的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有关责任 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配套政策】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 规划、建设、园林绿化、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财税等相关配 套政策。 第四十条【其他情形】单一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老旧小区改 造项目、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规定执 行。 第四十一条【操作细则】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 制定本辖区操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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