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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来了,你注意到这些问题了吗?

 刘冲伟律师 2021-09-15

作者:刘冲伟律师

2021年9月9日,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纵观其内容,笔者比较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因此,如果相关人员面向的是成人开展培训,则不属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范畴。

2、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哪些资质?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笔者注意到,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但哪些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是符合规定要求的,需要日后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

3、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招用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

亦即,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在校大学生不可以招用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

4、校外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是否仅签订培训合同就可以?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作出书面承诺,从业人员招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笔者认为,校外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签订的培训合同一般是不公开的,那么在合同之外,校外培训机构还需要作出一份书面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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