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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财税】收到一笔政府补助款,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刘刘4615 2021-09-16

以下文章来源于财合税 ,作者财合税

财合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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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政府补助准则修订后,企业收到政府来源的资金,要区分是政府投资、政府购买还是政府补助来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现阶段政府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振兴国内经济,进一步减税降费,不断出台与调整补助政策,然而实务中,由于政府补助往往发生频次较低,财务人员鲜有接触,且容易与政府提供的其他资金或实物帮助相混淆,加之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政府补助各有规定,因而对政府补助的涉税处理较为模糊。

那么,政府补助到底如何区分?又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接下来,我们就结合政府补助的界定原则与税务政策的梳理,理清不同类型政府拨款的涉税处理原则。



一、政府补助的概念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并且同时满足下列特征:

(1)来源于政府的经济来源。对于企业受到的来源于其他地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地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补助的经济来源;

(2)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补助的经济来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注:并非所有的源于政府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都属于政府补助,需满足无偿性,即排除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


二、政府补助的形式与界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政府为了支持企业而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例如,财政部拨付给企业用于构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等。

(2)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是政府为了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式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3)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属于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主要有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实务中,这种情况较少发生。

注:除了税收返还之外,优惠政策还包括直接减免、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另外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因为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换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所以不属于政府补助。


三、涉税处理

(一) 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例如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 企业所得税

当期收到款项,若不满足不征税收入,应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确认应税收入,即应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当期全额纳税;若存在递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后期做纳税调减。

若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可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运用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等,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其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应税收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当期收入总额,政府补助属于其他收入。”基于此规定,税收对“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仅完全被税收的规定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且要求全额纳入收益,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如果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必须作为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自 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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