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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恶意帮助他人解封微信号行为的定性

 见喜图书馆 2021-09-16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高丹、张岚在山西省大同市恒安新区设立“super工作室',雇佣安某、徐某2、刘某、王某、徐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经营“帮助微信解封'业务。被告人高丹、张岚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伙同上述其他人员多次以“预加好友'或“人脸解封'的方式解封微信号为多名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提供帮助,并从中牟利,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截至案发,被告人高丹、张岚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50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丹、张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判决被告人高丹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争议焦点】

关于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明知帮助解封的微信号系用以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旧提供解封帮助,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中,行为人高某、张某等人不宜以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但恶意帮助解封微信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理分析】

本文认为,行为人恶意帮助他人解封微信号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而是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行为人恶意帮助他人解封微信号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帮助解封微信号一方与实施诈骗一方之间是否存在诈骗犯罪的共同故意。而认定上述事实,则应当结合帮助解封微信号一方参与诈骗犯罪活动的程度进行判断。如果帮助解封微信号一方并不知晓实施诈骗犯罪一方的具体内容,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之间难以认定存在共谋。在本案中,被告人高丹、张岚等人主要经营的是“帮助微信解封'业务。上述被告人虽然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但是事前、事中并未与诈骗团伙就诈骗犯罪的具体内容进行过沟通,也不知道诈骗团队是如何利用解封的微信号实施犯罪活动的,即被告人高丹、张岚等人对上游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在主观上缺乏认定共同犯罪的故意。

其次,行为人恶意帮助他人解封微信号行为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便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之间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也不影响上述行为的构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一类是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那么,解封微信号能否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在解释刑法条文的兜底条款或者兜底字眼时必须遵循同质性解释规则。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都对被帮助人犯罪行为的实现提供了帮助作用。依据同质性解释规则,当行为人为被帮助人提供“解封微信号”服务时,同样也会对被帮助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一定的帮助。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很多犯罪行为的实施都是通过微信、QQ等通讯工具进行,而微信号、微信群也已成为被帮助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因此,“解封微信号”能够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

最后,还应当审查恶意帮助他人解封微信号的行为是否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门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上述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优先审查行为人是否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这几种情形。应当注意的是,“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不一定要求对象必须是来自于不同犯罪团伙的,只要是三个自然人或者单位即可。而“违法所得”的认定则需要结合客观证据剔除合法收益,以明确有多少收入属于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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