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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已婚事实,与小三发生性关系,是否侵犯了小三“贞操权”?

 山城宫律师 2021-09-16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法谚


作者:法行僧

贞操权是指任何人(无论男女)都有进行性行为的自主权利,包括是否进行性行为、何时进行行为以及与何人进行性行为的权利。

贞操权一般被认为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但我国法律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并不包括贞操权。




01


经典案例介绍

2017年,陈世美(男)通过某婚恋网站认识了秦香莲(女),从2018年6月开始,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频繁约会,双方在微信联系中互称“老公”、“老婆”。
2018年12月,双方于外地旅游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双方还多次外出开房,发生性关系。
2019年2月,秦香莲发现自己怀孕,遂与陈世美商议结婚事宜。却意外发现陈世美早在2015年已与他人登记结婚,陈世美故意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
在得知陈世美已婚事实后,秦香莲独自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流产后,秦香莲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经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
秦香莲认为,陈世美采取欺骗手段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侵犯自己的贞操权和健康权,要求陈世美赔偿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损失。

以上案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登载的民事判决书改编,仅为阐明法律事实与争议焦点,时间、人物、情节等部分内容存在差异。




02


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陈世美隐瞒其已婚事实,使秦香莲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其发生性关系,给秦香莲的心理造成一定伤害。
在交往过程中,陈世美的隐瞒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将秦香莲视为平等的、具有人格尊严的民事主体进行对待,所以其过错行为侵犯了秦香莲的一般人格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世美应当赔偿原告秦香莲因怀孕流产、治疗抑郁症等产生的医疗费8408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03


贞操权是什么权利?

贞操权是什么?是关于贞操的权利吗?
贞操权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
它一般是指任何人(无论男女)都有进行性行为的自主权利,包括是否进行性行为、何时进行行为以及与何人进行性行为的权利。
如果构成刑事上的强奸、强制猥亵等行为,因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性意愿,毫无疑问侵犯了被害人的贞操权,在法律上也无争议。
但对于以欺骗手段,比如隐瞒已婚事实,承诺将来会结婚,也即是我们常说的被小三,是否侵犯了小三的贞操权,法律上存在争议。 
贞操权一般被认为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但我国法律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并不包括贞操权。
在司法实践中,早在201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了第一起有据可查的民事贞操权案例。
山城龚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案例,共检索到关于贞操权相关的民事案例38个。
其中判决支持或部分支持赔偿原告损失的案例30个,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例共8个。
我们看到并不是所有以贞操权起诉的案件都会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法院支持贞操权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04


贞操权的裁判标准

根据裁判文书的案例检索来看,贞操权是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
判断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从四个方面判断: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 
存在主观过错:是否承担侵权行为的最重要因素就是被告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也就是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在被告隐瞒已婚事实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或者因发生性关系而怀孕。
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一般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主要是因性行为而怀孕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主要是指抑郁症、焦虑症等心理障碍。
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必须是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产生的损害后果,则不能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因和被告吵架而发生车祸,就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车祸的责任。



05


需要保存哪些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贞操权在我国属于及其稀少的案件,更需要充分的证据才能打赢官司。
第一、发生性行为的证据。
般而言,性行为属于及其私密的活动,很难留存下较为明显的证据。
只有通过双方的日常聊天记录、医院怀孕的病历、证人证言、开房记录等间接证据才能证明双方曾经发生性关系。
毕竟不是所有人都会在这种场合拍个视频、录个音,当然如果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这个也是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的。 

第二、被告隐瞒已婚事实的证据
实践中,确立恋爱关系的一般都是默认对方属于单身,没有谁会在确立恋爱关系时询问对方是否属于单身。
所以被告隐瞒已婚事实的证据主要是通过双方日常的聊天记录来看的。
或者是双方的认识途径,比如双方是从婚恋网站中认识的,就可以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判断对方是属于单身的,因为我们默认婚恋网站注册的都是单身的。
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如果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现对方属于已婚,依然与之在一起的,就不能构成侵害贞操权了。
第三:损害后果的证据
损害后果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物质损害证据主要是怀孕后生育、流产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也包括治疗因性行为而导致的妇科疾病产生的医疗费。
精神损害证据包括因被欺骗行为而引发的抑郁症等心理障碍,产生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
实践中,并不是所有被侵害方都会产生物质损害,也不是所有人都会因此造成明显的心理疾病。
并不是说没有诊断为心理疾病就代表没有精神损害,因为精神损害程度有轻重之分,即使没有明显的心理疾病,也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06


男性可以主张贞操权被侵害要求赔偿吗?

目前可以查到的公开案例,均是男性隐瞒已婚事实,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女性以贞操权被侵害起诉男性请求赔偿的。
若是女性隐瞒已婚事实,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男性是否可以贞操权被侵害起诉女性请求赔偿呢?
这在理论上是完全可以的,因为贞操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应当是不分性别的,所有人都应当享有。
但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客观上来说,男性的贞操权与女性的贞操权地位是不一样的,是否法院会支持男性同样享有贞操权呢?这还需要实践的检验。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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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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