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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使用集体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洲塘书院 2021-09-18

在土地行政裁决工作中,经常遇到“使用集体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的问题,正确理解这一问题对土地行政裁决工作至关重要。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岀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在理解该条规定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关键事实:

一、现使用者必须是一个农民集体。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组织有三种:第一种是村民小组;第二种是村农民集体;第三种是乡镇农民集体。

二、原先土地所属必须是另一个农民集体组织,且该农民集体组织曾对该土地实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土地所有权证。

三、现使用的农民集体必须是连续使用已经满二十年,且期间原先使用的农民集体未曾提出异议。

四、现使用者可以是农民集体组织,也可以是农民集体组织发包给个人的使用者。

五、如原先的农民集体对该土地持有的土地所有权证是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上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及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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