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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性的社会学思考

 花间挹香 2021-09-18

来源:农业社会学
编辑: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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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自然科学角度看,农业具有的地域性、季节性和周期性三个特点,决定了农户经营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指出农业具有产品贡献、就业贡献、社会安全保障和休闲等功能。农业的外部性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明仅仅从经济学的角度认识农业已经受到限制。社会学从产业结构和农业功能的角度理解农业,认为其更多地体现为公共产品性。原因在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具有其它产业所不具备的四个特性:农业产品的提供具有社会性;农业具有多功能性;农业产品消费的必须性和非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对农业负有支持和保护的责任。

关键词:农业;农业外部性;农业公共产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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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农业的特性是农村社会学的重要内容,也是农业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农业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自然科学和农业经济学层面,社会学对农业特性的研究基本上处在空白状态。这就使得一系列农业以及农村发展政策的制定由于缺乏社会学的依据而出现了种种偏差甚至走入误区。本文在农业学科以及农业经济学对农业认识的基础上,从社会学的视角重新审视农业、农业生产以及农业产品的特点,揭示农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对科学认识农业提供新的思路。

一、农业的自然特性及农业经营方式的思考

自然科学对农业的定义被人们广泛接受,“农业是人类通过社会生产劳动,利用自然环境提供的条件,促进和控制生物体(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生命活动过程来取得人类社会所需要的产品的生产部门。”这个定义告诉我们农业生产受两个规律的制约,一是自然环境变化和分布规律,二是生物的生命规律。这两个规律决定了农业生产具有四个特性:地域性、不稳定性、季节性和周期性。

首先,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生命有机体,无论是植物,还是动物,都是有生命的物体,都有自己的生活规律,如地理分布、生长、发育、繁殖、死亡等。生物的季节性、周期性现象与环境条件的季节性、周期性现象有着密切联系。生物的空间分布受环境条件的控制,不同地理位置所处的环境条件不同,使农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环境具有变动的特点,一些灾害性环境变化(如冰雹、台风、干旱、洪水等)使农业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其次,农业生产是在土地上进行的,土地是动植物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基础。由于土地是具有地域性的生产资料,特点是不能被移动,其使用价值同光、热、水、气和其它自然要素相互结合的形式有关。土地生产力在空间范围内和时间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和变化。

其三,农业生产最主要的能源是太阳能。太阳辐射能的数量在空间范围内和时间过程中均存在差异和变化。这种差异和变化,既影响生物生长状况,也影响农业生产的时空分布。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才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农业文明。土地不能被移动才有了村落和乡村文化;农业的风险性是形成农民保守心理的主要原因,也是政府对农业负有支持和保护责任的原因之一;农业的季节性和周期性决定了农民劳作的节奏和劳作时间分布的不均衡。也正是这些原因才有了农民独特的行为方式和农业的组织形式。其他内容暂且不论,这里只对农业生产特点与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做些论述。我们知道,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农户经营、集体统一经营、合作经营等三种形式。究竟哪一种组织形式最适合农业生产,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由生产劳动特点所决定的?为什么人民公社集体经营最后导致失败?而农户经营获得了巨大成功?这是我们社会学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问题。近几年农民增收出现困难,有人便怀疑农户经营的适应性问题,主张农业的集体化经营或所谓规模经营。其实,我们从人民公社的失败和农户承包经营成功的事实中可以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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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制度始于1958年,1984年彻底终结,历时27年。它发生在世界上一个人口最多的国家,由一个最庞大的政党所领导,其目标是将人类最美好的理想变为现实,但却以失败而告终。在总结人民公社失败原因时人们列举了一系列的理由,诸如分配方式、成员权利、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工业化和城镇化背景等。其实人民公社制度的失败主要在于它违背了以下规律:一是违背了农业生产规律。前面提到,农业生产是利用动植物的生命机能生产产品的过程,农业生产首先受地域,环境的影响,不同气候、地形、土壤、水利等条件具有不同的生产内容和特点;其次,农业活动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决定了农业活动一年四季工作内容和紧张程度不同;其三,农业具有较长的生产周期和不可逆性。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劳动内容的灵活性和决策的随机性,农业劳动时间与农业生产时间不是对应的,农业生产不需要农民时刻劳作。农民的劳动成果只有到收获后才能体现,何况劳动成果的大小与农民在土地上付出的劳动量不一定成正比。人民公社工厂化的组织形式的失败,是因为农业生产本质上就不具有类似工厂这种组织中作业的性质和可能。

二是割裂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拉斯曾指出,“所有的农业文明都赋予土地一种崇高的价值,从不把土地视为一种类似其他物品的财产”。在长期的农耕文化影响下,中国农民形成了深厚的土地情结,他们认为自己绝对地拥有土地,否则,对不属于自己的土地就不会投入情感。土地的集体化不仅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也剥夺了经营权,甚至没有自主劳动的权利。这种制度的直接后果是农业经济的长期发展停滞,农产品供应全面短缺,几乎一切农产品都凭票证供应。这是对农业特性认识的错误导致的灾难性后果。

人民公社制度的终结与包产到户的成功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农户经营是最适宜的农业经营方式之一,这是由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户特点共同决定的。由于家庭是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长期共处、相互依赖的生产与生活单位,家庭成员间表现出的劳动的主动性、自觉性和有效的自然分工,使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最大限度节约生产成本。这一特性,决定它是适合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农户经营以其灵活性和内部分工的协调性使其生产方式不仅适合传统农业,也同样适合现代农业,农户有接纳任何先进农业科技的潜力和机制。人们凭着良好愿望,简单地认为集体化的大生产才能走向共同富裕,结果换来的是共同的贫穷。其实大生产与小生产的区别并不在于单位生产规模的大小,而在于社会化程度的高低。纵观发达国家农业组织发展的成功历程,我们可以清晰看到无一例外地遵循了家庭经营的原则,走了一条从农户经营到家庭农场经营的发展轨迹。

二、农业的外部性与农民利益的思考


“外部性(externality)”最早由著名的经济学家马歇尔在1919年其著作《经济学原理》中提出,后来由他的弟子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全面接受马歇尔的经济学概念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外部性”理论具体指的是一个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他人的福利,这种影响并没有通过货币形式或市场机制表现出来,而在微观经济学的假设中,这种单个经济单位从其经济行为中产生的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被看成等于该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即是单个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没有影响。在实际情况中,当私人的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时,两种成本之差即构成外部性。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农业的外部经济性表现在多个方面,除提供食物与纤维以保障食物安全以外,还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维持农村社区生存和文化教育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因此农业是多元价值产业,而农村是多种功能发挥的空间。农业的外部性主要体现为农业的多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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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的多功能性问题首先在日本提出。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日本提出日本文化与水稻种植密切相关,保持日本水稻生产也就保护了日本的“稻米文化”。日本于1999年颁布《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提出了食品稳定供应、农业多功能、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振兴的四个理念和农产品自给率目标。日本政府认为,强调农业的多功能性,可以促使人们重新审视农业的地位,有助于唤起国民对本国农业的热情。对日本而言,如果仅仅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问题,完全可以放弃农业,以换取经济总量的增长。但如果从多功能性的角度来考虑,就应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因为农业不仅能确保粮食的稳定供应,而且能带来社会、生态、文化等方面多种效用。

日本东京都、大阪府及农林水产省曾对此向民众进行过大型问卷调查。东京都的调查结果显示:除生产功能外,85.4%市民认为农业还具有陶冶情操的教育功能;65.5%市民认为农业具有绿化城市空间的功能;65.1%的市民认为农业具有形成城市景观的功能;50.8%市民认为农业具有防灾抗灾的功能;45.5%的市民认为农业具有休闲娱乐的功能。同样的调查问卷,76.3%的大阪府市民认为都市农业既美化了环境,又净化了空气;53.0%的市民认为农业为市民提供了安全、新鲜、优质的鲜活农产品;29.7%的市民认为有了农业,才能实现人和自然和谐生存与发展;15.8%的市民则赞同农业具有防灾抗灾的功能。日本农林水产省的另一项调查数据进一步说明了农业的多功能性在日本已深入人心:75.2%市民认为只有有了农业,才能使人们深切地感受到四季的变换;68.5%的市民认为农业创造了绿色,农业已是城市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农业多功能性”这一新概念的提出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和认识农业这一古老产业,从而在新的理论基础上制定农业发展战略,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的外部经济性和农业多功能性理论给我们社会学一个重要的启示:研究提高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措施不能局限在农业内部和靠市场机制来实现。为什么我们制定的诸多农民增收措施难以在实践中奏效,原因在于农民的农业生产成果不能通过货币形式或市场机制来实现,而是外溢为社会效益。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通过农业补贴来保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业的发展,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的旨在保护农民利益和发展农业的重要政策。一国对农业补贴的方式基本上分为三种:直接补贴、投入补贴以及产出补贴。

直接补贴,是政府直接将补贴款项支付给农民。直接补贴不通过市场传递,其效果是能够直接增加农民的收入。当农业补贴政策的目标仅仅在于增加农民收入,或者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还要限制农产品生产时,这是一种有效的形式。在美国、法国、荷兰等国家,为了稳定农业产量,保护环境,保证供应,还对休耕等方面给予补贴。

投入补贴可分为降低内部成本的直接投入补助和降低外部成本的间接投入支持。前者如农用生产资料价格补贴、贷款贴息补贴、小型农田水利以及水土保持补助等。这种补贴方式降低了农业投入物的成本,因而能鼓励农民多购买和使用化肥等投入物,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后者包括政府强化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农业科技投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投入、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投入以及资助农村居民教育培训的投入等。这些投入支持改善了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交通、通信、水利、科教、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条件,降低了农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成本,有利于农业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产出补贴,即对农业产出的补贴。其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农产品价格补贴,即政府以高于市场水平的价格从农民手中采购农产品,政府的采购价格与市场均衡价格的差额,就构成了产出补贴。产出补贴兼有提高农民收入和增加农产品产量的双重功效。

鉴于以上三个方面,发达国家依靠工业化进程所积累起来的雄厚财力,对本国农业实行了从农业基础设施、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到出口的全面补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农业的补贴也大幅度地增加。通过补贴,一方面增强了农业的基础地位,保持了社会的稳定和其他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将农产品的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隔离,使国内农产品价格稳中有升,既解决了国内农产品过剩问题,又保障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上个世纪的70年代末,日本针对农业基础设施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以及建设的投资大、见效慢等特点,对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补贴,补贴额占农田基本建设投资总量的90%;对农户购买大型农业机械和设备的补贴占买价的50%。在国内农产品价格补贴方面,美国政府用于国内农产品价格补贴数额巨大,价格补贴占农场主纯收入的10%~30%,最高年份达117.1%。发达国家为解决国内农产品生产过剩问题,对出口农产品给予大量的价格补贴以便顺利出口。美国长期实施农产品出口补贴计划,每年补贴额至少10亿美元,多则达100多亿美元,用于支持粮食、植物油、饲养动物等出口。此外,由于农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灾害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仅范围广,而且难以挽回。为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当灾害发生导致农业严重损失时,发达国家政府都要给予农民财政补贴。美国《特别灾害援助法》规定,如果遇到大范围的严重灾害时,所有遭灾农场主都可得到政府的紧急灾害救助。因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播种或播种后严重减产的生产者,可得到联邦政府10万美元内的灾害补贴。

发达国家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和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措施,从一个侧面说明不能简单地把农业推向市场,市场化只是农业运作的手段,要保证农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必须保护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农业的外部经济性和农业的多功能性原理揭示了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民靠农业增收的困难性之所在,这也是为什么“规模经营”、“科技致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难以成为农民致富普遍有效措施的原因所在。

三、农业的准公共产品性与政府责任的思考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农业的作用就是生产食品和工业原料,只着眼于以各种技术和手段实现农业的经济功能。事实上,作为社会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的作用远不止于此。对于农村社会及整个国家来说,农业还具有不可忽视的政治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和生态功能。农业的多功能性具有公共产品特性,市场无法体现其完整价值。根据公共产品的定义,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分析农业及其产品表现出的准公共产品性特点。

(一)农业产品消费的必需性
饮食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任何人都不可能不吃饭,也不可能通过任何手段来独占粮食,不让别人消费它。如果这一维持生命的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往往演变为社会的动荡。历次的改朝换代大多是因遇天灾,农民颗粒无收,而官府依然横征暴敛,民不聊生,最终导致农民揭竿而起。所以农业不能满足人们基本需求是社会动乱的重要原因。在漫长的农业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是通过人口的高死亡率或战争来争夺或占有食物。以致出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不公平现象。而在今天文明社会,人们对食物的要求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平等的。农业科技的广泛应用为这种平等提供了生产力的保障,社会对农产品消费的干预机制为这种平等消费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这是农业产品不同于其他任何产品的一个特性。

(二)农产品消费具有非竞争性
农产品消费具有非竞争性是指人们对农产品的获得不需要通过竞争的方式,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在此不起作用,存在着市场失灵。一个人无法通过抬高价格而使另一个人的消费数量减少。农产品是人类生活的每日必需品,在一定时期内人们对于农产品的消费量基本上是稳定的,因此即使人们的收入增加或农产品价格降低,或者收入减少而农产品价格上涨,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量也基本保持一致,即农产品的需求弹性(价格弹性及收入弹性)小。由于农产品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低,当农产品过剩时,通过农产品价格调整难以增加市场的消费量。同时,由于农产品的供给弹性小,要在短期内通过生产增加或减少农产品供应量也是难以实现的。因此,靠市场对农产品供需调节是不起作用的。

(三)农业产品的提供具有社会性
从历史上看,发展农业是历朝历代的立国之本,甚至上升到无农不稳、压倒一切的政治高度。积极兴建仓储设施,千方百计筹粮以应对灾害甚至成为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提供农产品的农业,就其生产单位来说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要参与市场竞争,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但这只是问题的表象,就总体而言,农业的生产能力是一定的,农产品的供应深层次上表现为社会性而非个人性。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作为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产品不能像其他商品那样“物以稀为贵”,当食品供不应求时,国家会采取进口、调拨、限制消费、控制价格等措施,以此来保障人们的基本需求。二是当农业产品供过于求时,农业生产单位也不能像经营其他产品那样靠薄利多销获得利润。从某种意义上看,农业产品的价格并不反映其价值,这也是形成“剪刀差”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样,为了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政府通常要对因生产过剩而导致损失的农业生产单位进行补贴。正是这样的原因,农业产品的提供本质上是政府行为,因此具有社会性。

(四)农业具有明显的社会效应
农业不只是“作为产业的农业,作为商品的农产品”,而是具有经济功能、生态功能、社会功能等有机结合的综合多功能性的人类活动。农业的经济功能体现在为人们提供质优、廉价、多样的食品保障以及为其他部门提供原材料。农业的生态功能是指对国土和生活环境的保护,如水资源涵养、土壤保护、净化水质和空气质量、提供自然景观和避难场所、循环利用能源和资源等。农业的社会功能是指农业的生活或社会文化功能,如增加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消除社会的单一性和不稳定性,保持社会的创造性、多样性、稳定性和永续性;提供社会交流和身心娱乐的休闲空间,感受劳动的创造性,提高国民素质的教育功能以及人性回归的体验。正是基于农业价值的综合多元性,日本学者祖田修将农业定义为:“通过保护和活用地域资源,管理和培育有利于人类的生物来实现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生活价值的均衡与和谐的人类的目的性社会活动。”人类对农业价值的多元化和综合性的认识成为农业的公共产品性质理论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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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农业产业的公共产品属性,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就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问题,也就是说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并不总是呈正相关关系。“增产不增收”,“谷贱伤农”是老百姓都明白的道理。要在发展现代农业的同时使农民的收益也得到提高,政府的责任一方面在于减少农民,另一方面在于支持农业。就目前我国农业的经营体制而言,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政府支持农业的重要职责。所谓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是指与农业相关的经济、社会组织为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提供各种服务所构成的组织体系。世界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着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撑着这些国家的高效率、高档次、商品化大农业的发展。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推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尤为重要,这是由我国农业特点所决定的。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现代农业的实现依赖于农业人口的减少,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产业化。但中国的现实是不可能在短期内通过简单的土地归并来实现规模经营的。即使转移出去的人口也不会轻易放弃土地。由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妇女和老人成为农村劳动力主体。据在河北的一项调查,在农村中妇女和60岁以上的老年劳动力数占了农业劳动力的53%,他们不仅文化水平低,科技素质也较低。这种情况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就成为中国农业专业化、产业化的唯一选择。

建立和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是克服农户分散经营局限性的重要措施。传统的自给型农业是封闭的,产前所需的生产资料,产后的农产品销售以及产中的生产过程,基本上依赖农业生产者个人完成。而现代农业是开放的,专业化、标准化、技术和设施的现代化,都依靠越来越细的社会分工提供服务才能得以进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可以替代农户的部分生产经营活动,使农户把更多的精力用于经营管理或转移就业方面,具体说迫切需要政府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包括品种鉴定与推广、植物病虫与动物病害的预测与防治、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农业生态保护等。据2000年统计,全国种植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化、经营管理五个系统,共有推广机构21.3万个,其中县级2.2万个,乡级约18万个;有农技推广人员127万人,乡镇农业五站国家在编人员61.8万人。但这个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推广人员数量多,但专业素质较差;经费严重不足,开展工作困难;管理体制不顺,职能难以发挥。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复杂,但是对农业性质认识不清是其重要方面。在很长一段时间,认为科技可以使农民增收,由农民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服务理所当然,也成为把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推向市场的理由。尽管后来有了《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由于没有把农业放在公共产品的地位,农业推广人员往往成为机构减员、经费短缺的受害者,导致基层推广体系“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局面,许多地区农技推广组织已名存实亡,个别地区甚至名已不存。由政府投入,把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作为公益事业来建设,形成高效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是建设现代农业的保障。

第二,扶持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建设。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促进了社会劳动的分工与协作,农业内部劳动分工越来越细,从而形成一个包括从农用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到农产品销售各个环节的有机服务体系。完善发达的社会化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体系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之一。生产领域的农业服务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农业机械化耕种、收割;病虫的防治;水利与灌溉服务;收购、运输、加工、包装、销售服务;也包括农业生产所需要的金融服务。

在发达国家,农业生产服务体系主要是由农民合作组织完成,合作组织有专业化的,也有综合的;有社区性的,也有跨地区的。他们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为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服务。近些年,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获得了较快发展,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仅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达15万多个,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3.5%;两类农户合计占农户总数的23.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审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15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地位。但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四个方面问题迫切需要解决。首先,运行不规范,缺乏规范的章程和运作机制,彼此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其次,社会支持不够,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金融、财政扶持的长效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贷款难的矛盾依然存在。其三,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经营规模、管理水平、技术能力、运输手段、交易方式以及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等,都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其四,农民的合作意识还很薄弱,加之合作化运动尝试的失败给人们留下痛苦的印记,一些人仍存在着“恐合”心理。

针对这些问题,开展对农民的合作知识普及教育,强化农民的合作意识是十分必要的。依国际通行的合作原则,建立规范意义上的合作组织对规范合作社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政府的干预和扶持(如政府在规划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整体的架构时,保证合作组织服务系统的独特优势,为合作组织减免税额、无偿提供科技、教育服务、扶持新建合作组织等)是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三,加速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在市场化农业发展过程中,生产、市场、科技等信息决定了资源配置方向、规模和速度。农业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包括信息收集、加工、处理、传输和发布,使之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用户手中,帮助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适应变化多端的市场,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管理、营销的顺利进行。我国农业信息服务内容在全面、准确、及时、有效性方面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信息采集指标体系不健全,信息采集方法不够科学,采集制度不够严格,信息采集的准确性不足,数据库建设、信息处理技术手段落后,信息分析加工能力不足,因此,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造成信息资源的浪费。在信息发布方面存在信息发布的渠道少而单一的问题,没有形成严格的发布制度,缺少以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为主的具有权威性的信息发布渠道。

在发达国家,政府通过政策支持、组织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保障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并且是作为公共事业来体现的。如美国政府每年拨款15亿美元建设农业信息网络,建成世界最大的农业计算机网络系统AGNET,覆盖美国国内的46个州、加拿大的6个省和美加以外的7个国家,连通美国农业部、15个州的农业署、36所大学和大量的农业企业。农民通过家中的电话、电视或计算机,便可共享网络中的信息资源。

第四,强化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世界上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应对机制,保险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农民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农业风险的相对集中性,风险损失的相对严重性,风险承担者的分散性,风险的明显区域性等特点,使得许多国家采用了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即国家通过设计合理的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使国家、保险企业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在开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相互协调。国家通过支持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来实现发展农业以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社会目标。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综合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农业生产、防灾、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可以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提高处置灾害或疫情的能力。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提高国际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农业保险是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国家支持农业的“绿箱措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农业作为公共产品性质所体现的非竞争性特征表明了社会对于农产品是不可或缺的;而农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则表明了仅靠市场机制远远无法提供最优配置。在这样处境下,政府机制的介入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这里的政府介入,不是表现在消费领域的配给制,而是表现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公共服务和支持。需要强调的是,国家作为公共产品支持农业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农业的生产能力和保护农民的基本利益。因此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较高的农业生产能力,以保障食品的安全。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生产过剩导致的农民利益受损,这种生产能力往往是以潜在的方式存在的,即所谓的变“藏粮于仓”为“藏粮于地”。只有理解了农业的公共产品性,才能科学认识建立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政府的责任,也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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