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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006:作为格式合同的“一对众”互联网视频服务协议不应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
2021-09-22 | 阅:  转:  |  分享 
  
以案说法006:作为格式合同的“一对众”互联网视频服务协议不应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案情简介:原告吴某威系某公司的黄金VIP会员。在VIP会员
服务合同中,第3.5条:“超前点播剧集,根据某实际运营需要,就某平台上部分定期更新的视频内容,某将提供剧集超前点播的服务模式,会员
在进行额外付费后,可提前观看该部分视频内容的更多剧集,具体的点播规则以某平台实际说明或提供为准。”导言第二款:“双方同意前述免责、
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即您和某均认可前述条款的合法性及有
效性,您不会以某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第3.1条:“某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
用的用户设备终端。”第10.2条:“双方同意,解决争议时,应以您同意的最新《某VIP会员服务协议》为准”。第3.3条中“您理解并同
意部分视频出于版权方等原因,视频的片头仍会有其他形式的广告呈现,上述呈现不视为某侵权或违约。”吴某威认为在电视剧《庆某年》播出过程
中某公司又推出的“付费超前点播”模式,使其需要额外付费才能看最新剧集,损害了其会员权益。此外,“VIP会员协议”被某公司单方面更改
,该协议中亦存在多处违法条款,应属无效。裁判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确认服务协议导言第二款内容无效,第3.5条中的内容对原告吴某威
不发生效力,某公司向吴某威连续15日提供吴某威原享有的“黄金VIP会员”权益,使其享有某平台卫视热播电视剧、某优质自制剧已经更新的
剧集的观看权利,赔偿吴某威公证费损失1500元等。某公司上诉,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意义:本案涉及网络服务平台经
营者创新商业模式的合法性问题。案件的裁判对于如何妥当以“公平原则”规范格式条款的运用具有标杆意义,对于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和提供
格式条款起到了规范指引作用,有力维护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巧妙运用合同法的既有规则来应对和解决互联网时代商业
模式创新引发的新争议。实践中,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往往利用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优势地位,在用户“点击即同意”的格式合同中为自己设置可以单
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就此类条款的效力,有观点认为,应当认定无效,原因在于不能赋予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这会危及不特定
用户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观点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单方变更后的条款内容,进行具体判断。相较而论
,后一种观点更为稳妥恰当。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法院立足协调兼顾互联网产业的未来发展与用户权益的妥当保护,在尊重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创
新商业模式的基础上,一方面认可本案被告通过格式条款为自己设置单方变更权条款的效力,另一方面又强调单方变更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公平原则的
制约,必须建立在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如果单方变更权行使后形成的合同条款,不当地克减了用户的主要权利,就应当认定此类合同条款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本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原因在于一方面公众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通过法院的庭审直播和判决书的公布,“围观了”特
定用户维护自己看似“细微”权益的历程,不仅仅是看了“热闹”,也收获了“启蒙”,认识到用户的合法权益无论多小都将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
;另一方面网络服务平台的经营者也应当通过本案的审理意识到在探索新型商业模式的进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尊重用户感受、遵守法律规定。本
案通过对网络服务平台格式条款有效性的审查,起到了对服务平台行业进行规制的示范效应,对于保障互联网平台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发挥了无可替代
的作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借助本案,对涉众服务合同纠纷的妥善化解路径进行了有益尝试。基于网络服务平台“一对众”的特有
产业模式,一审判决生效后,北京互联网法院及时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行政监管方式督促被告对其他
存在类似情况的用户进行补偿,有效化解纠纷,避免了大量产生同类诉讼,借助“府院联动”的方式,本案判决的示范效应也会得到进一步扩大。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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