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内部创业先决条件--权责利的明晰与确认

 路边小石杜辉 2021-09-22

/杜辉

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内部创业这一概念也被推向前台。但这个内部创业在推进中应者了了,并没有预期中的热烈反应,为何?究其根本还是概念太过粗放,缺少对权责利细化的规则,缺少一种双方都可接受的基于信任的契约。

既然说创业,那就肯定要不同于现有的模式。鼓励内部创业的初衷就是打破现有的制度桎梏,以刺激人的积极性,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此达到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双赢。现代商业运作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契约精神。买卖双方制定细致可行的规则,双方彼此遵守,各赚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利益。所以鼓励和落实内部创业也就需要从确认双方的权责利开始,最终落实在可信任的契约上,方可有效实行。

创业也好,经商也要,只有对自己的权责利十分明确,才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特长、资源制定方案,有的放矢。如同打牌一般,一个人十分清楚手中的牌,也许是烂牌,但也心中有底,知道如何应用策略博取最后的胜利。另一人虽有一手好牌,但是自己并不知晓那些可以使用,那最终很难赢取牌局的胜利。

确认权责利

权利划分:鼓励内部创业,先决条件就是放权,给创业者充分的自主权。只有当创业者自己有对业务的自主权之后才会有真正的创业。而伴随这个放权,就涉及到在这个创业体内的人事权、财权、经营权、决策权等各项权利与企业的划分。这些权利是在约定范围内归于创业者?还是仍有企业把控?没有自主权,实则很难真正谈创业。一个成功的企业家或者经营项目,其成功的基础往往源于操盘者个人的眼光、远见、胆识、人格魅力、能力等因素,这些都需要一个充分自由的空间任其天马行空。当有太多的掣肘或者公婆的管束时,那么再有天赋的人也难以有所作为。同一个项目,同一个市场,同一个产品,在不同人的眼中所呈现出的景象也完全不同。当这个不同产生时,如果有太多的约束甚至是否决,那么这只是经营管理而不是创业。所以经营权限的划分应是内部创业的先决条件。

责任承担:伴随着权利的必然是责任,责任与权利绝对是对应的。责任约束权利,权利基于责任。在企业充分放权之后,那如何确认责任就成为内部创业的第二步。这个责任的确立,要有可执行性,要合理。比如企业给与内部创业的责任人启动资本100万元,如果项目失败,这100万亏损耗尽,那这钱是需要创业者全额赔偿嘛?如果需要,那么这个内部创业就不会有人去参加。但如完全不承担责任就会成为腐败与违法的温床,所以这个责任的承担就需要切实可行的方案。比如可以根据亏损额度递减创业者的基本收入,扣除福利,解除职务等等。归根结底,责任的承担与所给的权利和资源要成正比。一旦这个比例不合理,那么要不是企业承担过大风险,要不就是内部创业无人问津。

投资风险管理:在这里需要延伸出另一个问题,也就是企业的风险管理及投资风险控制的问题。如何批准这个内部创业的计划,如果选择责任人,当出现经营损失时这个损失如何承担,当项目失败时批准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既然是创业,也就是以百分之九十的失败成就百分之十的成功。风险投资也莫不如此,百分之十成功所带来的收益,远可以弥补百分之九十失败所带来的损失,最终总的收益是正的。风险与利润成正比,失败概率越大利润也就越大,才越需要创业。如果某个项目稳赚不赔,没有风险,我想也不会有人创业了。这样的好事,自己去做就是了,干嘛委与他人。

利益分配: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去。无利不起早,所以内部创业所带来的收益分配也是至为重要。只有利益的驱动才会促成创业的成功,没有利益也就没有动力。这个利益不单单是金钱,还包括了权利、名誉、自我实现等众多元素。所以企业与创业者如何分配利益,也是内部创业能否开展的条件之一。企业分配的多了,那创业者没积极性,性价比不高,也就没人做了。创业者分配的多了,那企业又风险与收益不匹配,造成风险。尤其国企在众多限制之下,如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确权,又能保证创业者的积极性,是极为困难的事情。

可信的契约

既然权责利都已确认,那么如何订立契约,这个契约又如何做到可信,可执行,如何保证落实,又需要企业规章及法律法规上的强力支持。契约精神是现代商业模式的核心内涵之一,没有可资信任的约定,那么就无法保证商业活动有效的展开。在国企改革还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内部创业所作出的权责利约定,如何可以符合法律国策就需要法务及管理者巨大的智慧和管理经营艺术。没有可信赖的契约,最后的内部创业不是沦为烂尾工程就是成为腐败和经济违法的温床。且创业这个事情不是一蹴而就,很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是十数年的时间,如果没有一个可资信任的契约,来保障未来的利益不被窃夺,约定不被单方更改。那任谁也不敢真正的投入自己的时间、经历,甚至是人生,来进行创业。

内部创业实则是在探索一种初级职业经理人的模式。通过放权、确权,订立契约,企业实则成为一种风险投资平台。在这一全新的事物和模式面前,我们需要彻底的思想革命。内部创业是对传统企业经营运作模式的一种颠覆,只有接受了这种颠覆的本质,才可以真正、有效的推进和落实。它需要把传统企业管理中人财权一把抓的思维模式,转换为通过法律及协定约束人权,企业只抓财的思维模式上来。

作者注:本文发表在2015.10.23 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180中国编客 10版。很多话言犹未尽,只怕说的太多得罪人。但是事实就在那里,不是我们说说就能改变的。真想改革还需要太多的诚意和动作,而不仅仅是一些虚无的概念。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