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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写认罪认罚,写写辩诉交易吧

 我思故我在hyp 2021-09-26

听伊讲(伊晓婷)

前两天写认罪认罚制度,不知为何总是发不出去,百思不得其姐,你妹的,写辩诉交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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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虽然源于英国,但是却在美国发扬光大,终于成为美国刑事司法最具特色的制度,以至于有人以为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在法院开庭之前,控方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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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制度即使在务实的美国,其发扬光大也经历了漫长的时光。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词,辩诉谈判其实在1804年就已经存在,只是当时控辩双方都非常低调,不愿公开,而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持否定态度。

一直到1967年,美国“实施法律和实现司法任务总统委员会”在题为《自由世界面对的犯罪挑战》报告中才认可了辩诉交易,但认为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但此后辩诉交易以不可抗拒的趋势在美国蔓延,1970年代以来,刑事案件中采用辩诉交易达到了90%左右的比例。

辩诉交易为什么以不可抗拒的趋势在美国蔓延?首先是因为“合算”啊、快啊、方便啊。波斯纳说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美国前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就认为倘若辩诉交易从90%的比例降为80%,将会使法院付出双倍的人、财、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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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能够得到认可,还需要价值观上的契合。

总得来说,辩诉交易契合这样的价值观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第 3 款规定: “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悬而未决的等待会“给犯人带来无益而残酷的折磨”。

也就是说,至少在美国,倾向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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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使看起来有利于被告人,仍然未必是事实。

首先对无罪的人不公平。

无罪的人往往仅仅是因为面对洗刷罪名的困难望而却步,才选择了辩诉交易。

这种“自愿”是否自愿大可商榷。

退而其次,辩诉交易往往对职业犯罪人更为有利而对偶犯不太公平。

因为相对于偶犯和非职业型犯罪行为人而言职业犯罪人有更多的筹码与检察官讨价还价

被告人是否选择辩诉交易,还需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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