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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判规则09:证据与举证责任分配
2021-09-28 | 阅:  转:  |  分享 
  
劳动纠纷裁判规则09:证据与举证责任分配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被告双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
然人的应证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及其组织机构代码;(2)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3)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
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4)原告收到仲裁裁决、决定或通知的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5)当事人以劳动仲裁委员会
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6)当事人以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2、劳动
争议中,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如下分配:(1)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
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
证。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
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当事人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分配:(1)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2)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
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3)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
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4)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
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对货款收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负担。(6)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就其存在加班
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
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作时间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经劳动者确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相佐
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7)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资支付
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前两年内的工资支
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上款所称的工资支付情况应包括《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相关内容。5、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订
立与解除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分配:(1)当事人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2)当事
人主张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存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事实的,应就此主张举证;(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就其解除原因举证;(4)用人单
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
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6、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举证责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
院提交。7、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双方对拖欠的期限和拖欠金额有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之日前两年期间的工资
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超过两年期限的工资支付情况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8、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对其是否具有加班事实加以证明。如劳
动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期间用人单位对其建立了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是否有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9、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均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平均工资或者根据用人单位经济类型,参照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
工资或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如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工资与该行业(或岗位)的普遍工资收入明显不符的,参照政府职能部门
公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综合确定。10、劳动者难以完成对货款收回的事实进行举证的义务,让劳动者由此承担不利后果对劳动者
不公平。但由于“未收回货款”属于否定性事实,而对于否定性事实,当事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在现实中要求用人单位对货款未收回这一事
实的进行举证也存在同样的困难和障碍。而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主张条件成就的一方应当对条件成就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
释没用对相关问题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仍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因此,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在货款收回后支付业务提成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支付业务提成的条件(即货款收回)已成就,就应当对条件成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故本裁判指引对于该事项的举证责任仍决定维持原规定的意见,由劳动者对货款收回承担举证责任。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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