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出。 3.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6.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9.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10.民事诉讼程序的审限: 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6个月(院长批准)+ X (上级批准) 简易程序:3个月+ X (院长批准)≤ 6个月 二审程序中判决:3个月+ X (院长批准) 二审中裁定:30日+ X (院长批准) 11.对判决的上诉期: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对裁定的上诉期: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1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13.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1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15.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16.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 17.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18.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19.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0.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21.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2.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23.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24.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25.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26.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7.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28.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29.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30.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31.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32.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3.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3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5.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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