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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典型案例 | 用数据说话,然后呢? 然后就被罚了15万元。

 新用户17325722 2021-09-29

写在前面

本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当事人在产品宣传使用的数据均是其自行编撰无法提供有效实验数据及相关科研资料证实

违法典型案例解析

图片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0年6月2日在其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某某化妆品专营店”中上架销售“某某美白精华液”产品,并在销售页面对该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时采用了“唤醒紧致弹润7天逆转肌龄”、“8秒渗透1滴换肤”、“5%高浓度玻尿酸原液”、“72小时天然保湿因子”等广告宣传表述。涉案产品“某某美白精华液”是一款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类别为祛斑类,配方中含有“透明质酸钠”成分。当事人仅根据产品配方中含有“透明质酸钠”成分宣传该产品有“5%高浓度玻尿酸原液”,无法证明产品中“玻尿酸原液”浓度达5%。当事人基于产品为祛斑类产品,根据其类别即使用了“唤醒紧致弹润7天逆转肌龄”、“8秒渗透1滴换肤”、72小时天然保湿因子”等用语宣传产品的具体功效。当事人使用上述广告用语中的“5%”、“7天”、“8秒”、“1滴”、“72小时”等数据均是其自行编撰无法提供有效实验数据及相关科研资料证实

当事人在产品上架的同时发布上述广告持续时长约80天,期间产品销量未大幅增加,销售总金额不高:截至立案时,共售出该美白精华液1101支,销售总金额17198.6元

处罚结果: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150000元。      

≯相关案例分享≮

处罚时间

当事人

违法事实

2015.8.5

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作为网络商品经营者,自行设计制作并在上述交易平台发布了内容为'......风靡欧洲6000多家香水店畅销全球45个国家......东方宝石风靡欧洲6000多家香水店,意大利年销售额突破11亿,更畅销全

球45个国家......'、品名为'某某旅行装'、产品编号0153165072的图文介绍,该则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未表明出处

当事人在办公地待售的'某某 璀璨典雅旅行套装'产品包装盒内,放置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内容为'......留香长达10小时/3分钟渗透8分钟吸收......'的宣传资料(印刷费6000元),该则广告中使用的数据也未表明出处

2016.12.5

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在东方电视购物上海版发布所销售的“某某提拉紧致修护眼霜”广告内容宣传“效果2分钟见证奇迹可以持续8到10小时”,“六佰多位已经抢单成功”此宣传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数据。

2017.5.12

某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该广告内容中宣传某某产品:“……增加皮肤弹性32%,增加皮肤保湿度17%”,“……,5秒吸收零负担”,当事人提供的该产品检测报告未证实该产品具有医疗功效,也未能提供“增加皮肤弹性32%,增加皮肤保湿度17%;5秒吸收零负担”中“32%,17%,5秒”这几个数据的来源,当事人在广告内容中对于该产品的功效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并且在广告中使用了医疗用语。

该广告内容中宣称某某产品:“……,突破单一分子结构,大小透明质酸分子的完美结合”,“2倍以上保湿力200倍以上渗透力”,“使用后涂抹后肌肤即时水分值为64.5%,上升了27.5%,……”、“使用后水分值及细嫩度上升4个等级,同时含油量降低2个等级”,当事人提供的该产品检测报告未能提供“单一分子结、构2倍、200倍、64.5%、27.5%、4个等级、2个等级”这几个数据的来源,当事人在广告内容中对于该产品的功效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

2020.11.26

上海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推荐“人参蜗牛浓缩安瓶液”商品发布含有“抵御消除肌肤基底层炎症抑制炎性衰老”,“8周淡纹紧致延缓衰老”等文字内容;

推荐“某某净透修护精华露”商品发布含有“美白祛黄+20%补水保湿+18%细嫩光滑+15%提拉紧致+10%28天全方位照亮你的肌肤28天美白打卡”等文字内容;

推荐“某某润泽亲肤睡眠面膜”商品发布含有“48小时长效储水锁水”等文字内容;推荐“某某沁润保湿精华露”商品发布含有“72小时锁水保湿”等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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