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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
2021-09-29 | 阅:  转:  |  分享 
  
公司法案例

1994年10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该市某饮料场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出资5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某市君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山公司)。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⑴饮料厂出资投入30万元,运输公司投入20万元;⑵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⑶出资双方各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⑷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饮料厂负责。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之后,运输公司与饮料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此后,君山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运输公司向饮料厂催办数次,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1995年4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进行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饮料厂退还其全部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饮料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提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可以抽回出资,而这一问题又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成立的规定相关。首先应当确认君山公司是否已经成立。关于公司成立,各国法律规定中有自由成立主义、特许成立主义、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一般而言,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分别采取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故应以此原则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君山公司是否成立。其次,如果君山公司尚未成立,那么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仍处于公司成立过程之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严禁发起人抽回出资,而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发起人可否抽回出资呢?对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又按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被视为合伙协议的,而合伙人的退伙是法律所允许的,基于上述理由,应当认为运输公司在君山公司成立前是可以抽回出资的。本案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三款:"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王某是某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大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1995年11月,王某以华天商城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家电产品,总计价值为380万元,后王某又将该批家电产品全部销售给凯地家电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家电中心)。百大公司董事会获悉上述情况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并作出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销售合同,将这批家电改由百大公司经营销售。家电中心则认为,这批家电的购销合同是在其与华天商城之间签订的,与百大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该销售合同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因此,这是一份已经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至于王某作为百大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而以华天商城的名义经营同类业务,这是百大公司的内部事务,与华天商城及家电中心无关。

分析提示:本按所涉及法律问题主要是关于公司董事责任、公司董事或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以及与第三人的关系等。首先应注意《公司法》对公司董事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指《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其次,公司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这正是本案的焦点。王某以华天商城的名义与家电中心签订的购销合同应被认为是华天商城与家电中心的合同,其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和合同内容均合法,故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应当认为家电中心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公司法对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具体规定。参见《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主要可归纳为:由此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由公司给予处分,公司并可由此要求赔偿损失。1994年蓝天公司、宝宝服装厂和红花服装厂准备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服装生产。三家投资企业设立了公司章程,并共同出资30万元人民币。其中蓝天公司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出资,价值9万元人民币。宝宝服装厂以机器设备出资,价值为11万元人民币,红花服装厂出资10万元人民币。其后,三个股东各指定一名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未予登记。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股东是否可以以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资?(3)法律对工业产权出资有无具体规定?(4)股东全部出资后能否由各方指定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分析提示:(1)不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2)可以。《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3)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4)不能。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不能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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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守愚之人首藏)